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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新核定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 2014年4月21日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函》(陕财办〔2013〕9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要求及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共8科。其中专业6科,综合2科)按每人每科90元收取。该收费标准为向考生收取的最终费用,已包含按规定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支付机考公司的机考费及考试报名、监考等与组织考试相关的全部费用,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上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报批。请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省收费执行情况及收支情况报送省物价局。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陕西省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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