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五章“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
1、收入确认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2、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现金股利收入的金额。
第二节举例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中收入的变化
一、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需满足3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新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5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五条为“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4项条件,其中一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交易中已发生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二、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未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0000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与名义金额10000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名义金额折现为当前售价的利率为7.73%,计算如下表:
未收本金利息收益本金收现总收现
(1)(2)=(1)×7.93%(3)=(4)-(2)(4)
销售日8000000
第1年末800063413662000
第2年末663452614742000
第3年末516041015902000
第4年末357028317172000
第5年末185314718532000
总计2000800010000
会计分录为:
1、销售成立时
借:应收账款8000
贷:营业收入8000
2、第一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应收账款1366
利息收入634
3、第五年末
借:银行存款2000
贷:应收账款1853
利息收入147
三、新准则规定了商业折扣的定义,增加了商业折扣的核算
新准则第7条规定:“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四、新准则增加了“交易的区分”条款
新准则中的确认标准,通常可以单独运用于各项交易。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交易的实质,有必要运用该标准确认单项交易中的可分割部分。相反地,当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互相联系紧密,以至于不整体考虑这一系列交易无法理解其商业效果时,确认标准就应同时运用于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五、披露部分
新准则强调:披露收入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
第三节新准则变化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短期内推迟了部分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长期不影响企业的权益和损益状况,但改变了企业收入的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利息收入。
修订后的准则有些不足之处:
1、出现了应收账款与客户的应付账款数额不一致的现象,不利于管理,双方对账及审计师函证时会出现混乱;
2、为了满足管理需要,必须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逐笔记录以备查账,将大量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3、其经济意义及计算过程复杂,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很难理解公允价值计量应收账款的内涵,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并没有帮助,可能反而有副作用。
收入准则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中的收入只适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而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收入,以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比如资产置换、股权置换、非现金资产投资、非现金资产配股等)、期货、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企业以材料、商品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投资再进行投资、捐赠、自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收入准则不视同销售,也不确认有关商品、资产转让、销售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的适应范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此,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各项收入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
同时,收入准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稳健原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也作了明确:一、销售商品,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一)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从这里可以看出,收入准则确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与税法上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有着明显的不同(税法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原则的这些重大变化对企业损益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使企业的损益更加真实可靠,而对税务部门来说,收入确认原则的改变,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为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税法也应相应地对其收入确认原则——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修改,使税收也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是,在税法做出新的规定以前,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确认各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项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也必须注意到企业做帐依据的合理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考虑到会计制度的改革对纳税调整产生的新影响,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