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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是否可免试注册会计师考试问题解答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8日

6.问: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期间,哪些行为属违幻作弊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幻、作弊处罚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如下回答:

(一)违纪行为及处罚

违纪行为:包括(1)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或音响功能的计算机器、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2)在考试中交接耳、左顾右盼;(3)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码以及做其他与下周我关的标记;(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涂)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准考证号码;(5)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故意哄闹、扰乱考场秩序;(6)其他违纪行为。

处罚包括:存在上述(1)-(4)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存在第5条行为的人员,取消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二)作弊及处罚

作弊行为包括:(1)由他人冒名代考或项替他人考试;(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或在考场助教一生答题;(3)在考试中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4)在考试中主动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故意让他人抄袭答案;(5)在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6)存在违纪前三款行为,经监考人员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7)其他作弊行为。

处罚包括:凡存在上述(1)-(3)款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料或成绩,并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的人员,有上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或全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罚。凡存在上述(4)-(7)款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或成绩;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取消以后两年的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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