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某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摩托车的研发、生产销售。2013年3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进科研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进口一台生产用设备,关税完税价格20万元,关税税率20%,缴纳相关税金并取得海关开具的缴款书后海关放行。
(2)受位于县城的甲单位委托,加工特种摩托车30辆,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成本56万元,另向委托方收取不含税加工费及辅助材料费共38万元,该摩托车制造公司同类摩托车不含税销售价格4万元/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单位收回摩托车后,以不含税价格4.2万元/辆将其全部销售。
(3)将30辆自产的A牌摩托车抵偿欠某供货商的材料价款,2辆自产A牌摩托车作为广告性赞助给某摩托车协会用于摩托车赛事。
(4)本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自产摩托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8万元,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另取得摩托车延期付款利息2.34万元。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产摩托车,价税合计468万元,合同约定本月应收价款的80%,因对方资金困难,实际只收到60%的货款。
(5)将闲置场地出租给某单位用于举办摩托车赛事,取得租金收入12万元。
(6)将研发的摩托车发动机新技术转让给A国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
其他资料:该公司A牌摩托车最高售价1.6万元/辆,平均售价1.4万元/辆(均为不含税价格);摩托车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假定有关票据均经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2013年3月该摩托车制造公司进口业务缴纳的税金;
(2)计算2013年3月该摩托车制造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2013年3月该摩托车制造公司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计算2013年甲单位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2013年3月该摩托车制造公司受托加工业务应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6)计算2013年3月该摩托车制造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不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7)计算2013年3月该摩托车制造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40、 某县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1750万元和契税52.5万元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将其中80%的面积用于开发建造10栋住宅楼,当年建成后。80%的建筑面积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7648万元;其余部分暂时对外出租,本年度内取得租金收入63万元。与该住宅楼开发相关的成本、费用有:
(1)前期拆迁补偿费9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1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
(2)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利息费用370万元(利息费用虽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准确按项目计算分摊)。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9%。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1)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营业税。
(2)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合计数。
(4)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5)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额。
(6)2012年度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41、 约翰为在某市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2012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2012年12月取得收入如下:
(1)从中国境内任职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当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当年约翰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1日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18000元(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将境内一辆豪华房车出租给某婚庆公司拍摄婚礼使用,租赁期限2个月,每月收取租金4800元,出租期间每月缴纳相关税费268.8元。
(3)在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收入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10000元。
(4)接受朋友无偿赠送的一套境内房产。受赠协议写明该套房产市场价格为200万元,受赠过程中约翰缴纳相关税费8万元。
(5)在某奢侈品店消费累计金额很高,取得该店给予的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价值500元;同时参加该店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的活动,抽中奖品价值1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作出下列计算:
(1)约翰当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约翰本月取得的房车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约翰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约翰受赠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约翰取得的按消费积分反馈的礼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约翰抽奖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2、 John是A国公民,在A国的甲公司工作,A国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201 1年3月,甲公司将John调派到其在北京的合资企业乙公司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任期为201 1年3月至
2013年3月,John在华居住天数如下表:

John来华后,A国甲公司和我国乙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如下表

John2012年从境内取得的其他收入如下表:

说明:假设John在我国境内工作天数与居住天数一致。2011年9月1日以前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375元;2011年9月1日以后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2011年4月John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012年10月John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2012年John其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请分析2011年John是否可以适当通过调整居住天数降低税负?如果可以,说明理由并指出应当如何调整;如果不可以,请说明理由。
(5)如果将John每年在境内居住天数调整到不超过183天,并放弃高管身份,其纳税义务会如何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