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因此,正确答案是选项D,开工前,由建设单位。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按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一)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 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从行政上进行管理,保障公众安全与社会利益不受到危害。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主导者和责任人。保证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并承担项目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
参与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供应、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
2.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含三个层次:
一是承建方的自控;
二是建设方(含监理等咨询服务方)的监控;
三是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社会监理的实施,并不能取代建设单位和承建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有的质量责任。
(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行政领导、法定代表人
3. 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单位从业许可证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4. 工程承发包管理
5. 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工程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2)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四)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处理原则: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 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工程质量管理体制
1. 建设工程管理的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从行政上进行管理,保障公众安全与社会利益不受到危害。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主导者和责任人。保证建设工程总体目标的实现,并承担项目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
参与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供应、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
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1.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2.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行政领导、法定代表人
3. 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单位从业许可证制度、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4. 工程承发包管理
5. 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工程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6.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处理原则: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2) 如果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如果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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