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库/监理工程师
ECC合同的内容组成
ECC合同的内容组成

工程施工合同 (ECC) 的组成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心条款

核心条款 是施工合同的主要共性条款,包括总则;承包商的主要责任;工期;测试和缺陷;付款;补偿事件;所有权;风险和保险;争端和合同终止等9条,构成了施工合同的基本构架,适用于施工承包、设计施工总承 包和交钥匙工程承包等不同模式。

(二)主要选项条款(6个不同的计价模式)

主要选项条款是对核心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使用者应根据需要选择适用的条款。 选项A:带有分项工程表的标价合同;

选项B:带有工程量清单的标价合同;

选项C:带有分项工程表的目标合同; 选项D:带有工程量清单的目标合同; 选项E:成本补偿合同;

选项F:管理合同。

6类合同计价模式的适用

 

03-20
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ECC合同中的合作伙伴管理理念

鼓励当事人采取合作,而不是采取对抗行为,是ECC 合同的典型特点。ECC合同核心条款的总则中第一条即提出业主、承包商、项目经理(指业主方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在工作中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工作原则。ECC 试图以共同愿景减少冲突、降低风险,明细职能和责任,激励各方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早期警告*

早期警告程序是ECC 共同预警的最重要的机制。 ECC 条款规定:一经察觉发现可能出现诸如增加合同价款、

拖延竣工、工程使用功能降低等问题,项目经理或承包商均应向对方发出早期警告。

该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项目经理和承包商对可能影响工程的事件及早发出警告,防范未来风险的发生或降低 其不利影响。

ECC 条款还规定,项目经理和承包商都可要求对方出席早期警告会议,每一方都可在对方同意后要求其他人员出席该会议。在早期警告会议上,与会各方应在寻求对将要受影响的所有各方均有利的解决办法上合作。

项目经理应在早期警告会议上对所研究的建议和做出的决定记录在案,并将记录发给承包商。

(二)补偿事件

ECC 条款中的补偿事件是一些非承包商的过失原因而引起的事件,承包商有权根据事件对合同价款及工期的影响要求补偿,包括获得额外的付款和工期延长。

03-20
AIA系列合同条件
AIA系列合同条件

AIA合同文本简介(4模式7系列)

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编制了众多的系列标准合同文本,适用于不同的项目管理类型和管理模式,包括: 传统模式;

设计-建造模式;

CM模式;

集成化管理模式。

A系列:雇主与施工承包商、CM承包商、供应商之间的合同,以及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合同的文本;

B系列:雇主与建筑师之间合同的文本;

C系列:建筑师与专业咨询机构之间合同的文本;

D系列:建筑师行业的有关文件;

E系列:合同和办公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F系列:财务管理报表。

G系列:建筑师企业与项目管理中使用的文件。

03-20
CM合同模式
CM合同模式

CM合同模式 (1~2分)

所谓CM 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 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CM 单位以承包单位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CM模 式尤其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工程。与传统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同 , CM合同属于管理承包合同。

依据雇主委托管理范围和管理责任不同,分为代理型CM模式和风险型CM模式。

对于代理型CM 模式, CM 承包商只为业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负责工程分包的发包,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由业主直接签订, CM 承包商不承担项目实施的风险。

代理型CM合同,CM承包商只为雇主对设计和施工阶段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不承担项目的实施风险。 风险型CM合同,要求在设计阶段为雇主提供咨询服务但不参与合同履行的管理,施工阶段相当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供货商签订分包合同,承担各分包合同的协调管理职责,在保证工程按设定的最大费用前提下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03-20
工程的接收
工程的接收
工程的接收

承包商可在其认为工程即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

如果承包商提交接收申请28天内,工程师仍未答复,则若工程达到验收条件,即视为工程已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的第14天竣工,且被视为已颁发了接收证书。

03-20
索赔
索赔
索赔

索赔通知应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证明资料后42天内,做出回应。

03-20
争端处理
争端处理
争端处理

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DAAB,DAAB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人或三人组成,DAAB成员与业主、承包商及工程师没有利害关系由业主、承包商双方联合任命、分摊酬金

DAAB应在收到委托事项后84天内或在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有理由的决定;如果任一方对DAAB的决定不满,可以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作为最终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决定。

双方还应在着手仲裁前,尽力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03-20
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
为鼓励承包商发挥经验,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合同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的价值工程建议,即提出的建议有助于:加快竣工;降低业主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提高业主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其他利益等。通过采纳合理化建议给业主带来的净收益,业主应与承包商分享。

03-20
工程照管责任
工程照管责任
工程照管责任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工程照管责任,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03-20
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如果承包商未能按合同中竣工时间的规定如期完工,根据业主索赔条款,承包商应当为其违约行为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每天应付金额,乘以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超过规定的竣工时间的天数计算,且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除在工程竣工前根据由业主终止的规定终止的情况外,这些误期赔偿费应是承包商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支付赔偿费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03-20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及各方责任和义务

FIDIC 颁布的《设计采购施工(EPC) /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又称“银皮书”),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也称作交钥匙工程,该模式下业主只选定一个承包商,由承包商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向业主交付一个建成完好的工程设施并保证正常投入运营。

尤其适于提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或基础设施工程及 BOT 等类型项目。

业主选择 EPC 合同多有如下考虑:期望工程总造价固定、不超过投资限额,项目风险大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期望工期确定,使项目能在预定的时间投产运行;业主缺乏经验或人员有限,需要一揽子将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其负责组织完成整个项目;业主采用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按里程碑方式支付;严格竣工检验以保证工程完工的质量,使项目发挥预期效益。

银皮书中,合同的当事方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分别任命业主代表及承包商代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不同,银皮书中没有"工程师"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方委派"业主代表"代替业主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目标。

03-20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合同条件》典型条款分析

(一)合同组成文件及业主要求

1.合同组成文件

银皮书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优先次序是:

(1)合同协议书;(2) 专用合同条件;(3) 通用合同条件;(4) 业主要求;(5) 明细表;(6) 投标书;

(7) 联合体保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 (8) 其他组成合同的文件。

(二)业主代表

根据合同,业主应任命一名“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业主方应将业主代表的姓名、地址、 职责和权力通知给承包商。

业主代表应行使业主方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完成受托的任务,除非业主方另行通知,业主代表应被认为具 有业主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力(终止合同的权力除外) ,如果业主方希望替换任何已任命的业主代表,应在不少于14 天前将替换人员的姓名、地址、职责、权力及任命日期通知给承包商。

(三)承包商代表

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力。

如未在合同中事先指定承包商代表,则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前将其拟任命为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及资料提交给业 主,以征得同意。承包商代表应以现场为基地,专职管理项目实施工作,代表承包商受理业主发出的有关承包商根 据合同履行义务所需的各项书面指示。

(四)分包商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及其人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对分包商有要求的,承包商才需在不少于28 天前向业主通知以下事项:

(1) 拟雇用的分包商,并附包括其相关经验的详细资料;

(2) 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3) 分包商承担现场工作的拟定开工日期。

只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没有限制分包的部分,承包商才能分包。

(五)设计及数据风险

【放线的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的任何差 错。

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对放线工作的有关数据进行校验核实,而不能太过依赖于业主提供的此类数据的正确性。

(六)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索赔)

银皮书在"不可预见的困难" 的条款中规定:

(1) 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2) 通过签署合同,承包商接受对预见到的为顺利完成工程的所有困难和费用的全部职责;

(3) 合同价格对任何不可预见的困难或费用不应考虑给予调整;

(4) 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不同于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的,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时,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本款的规定基本上排除了承包商以外界物质条件不可预见为理由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的机会,因而承包商要清醒认 识所承担的不可预见的困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七)进度计划与进度报告

承包商应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进度计划。当原定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相符时,承包商还应 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除非业主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21天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其不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商即应按照该进度计划进行工作。

承包商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月进度报告,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的月底止 。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后7日内报出。

3. 承包商工期索赔

根据银皮书,承包商有权提出要求延长竣工时间的索赔的情形只有下列 3种:

(1) 根据合同变更的规定调整竣工时间;

(2) 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顺延;

(3) 由业主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造成的延误或阻碍。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导致的不可预见的人员或货物的短缺 这两种情况不能索赔工期

03-20
NEC系列合同条件
NEC系列合同条件

NEC系列合同条件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颁布的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NEC)系列文件是国际上(尤其是在英国及英联邦国家) 广泛使用的有代表性的合同条件之一.并对国际上其他合同文本的制订起到了借鉴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NEC 系列合同条件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ECC),用于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的主合同,也被用于总包管理的一揽子合同
(2)工程施工分包合同(The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用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
(3)专业服务合同 (The Proessional Services Contract),用于业主与项目管理人监理人、设计人、测量师、律师、社区关系咨询师等之间的合同。
(4)裁决人合同(The Adjudicator’s Contract),用于业主和承包商共同与裁决人订立的合同,也可用于分包和专业服务合同。
其中,工程施工合同(ECC) 是 NEC 系列合同编制的重要基础,具有选项多样、使用灵活、条款用词简洁等特点,得到广泛应用。

03-20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一)监造

(1)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在设备的制造过程 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

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 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

(4)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

(二)交货前检验

(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 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2) 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

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03-20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包装】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

【标记】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 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交付】除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

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 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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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一)开箱检验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合同约定的下列任一时间进行:

(1) 合同设备交付时;

(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 开箱检验。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 ,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 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03-20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付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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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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