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 (1)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来源合法的必须为自有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研究、投资、运营、销售、合规等岗位职责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5)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的审批 | (1)管理能力、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2)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匹配的资本实力 (3)具备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管理的证券类产品运作规范稳健,业绩良好,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件 (4)对保持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独立性、防范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输送 (5)有明确有效的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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