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聘任、解聘基金经理的,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经理任职注册、变更注册或离职注销。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涉及证券投资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基金投资、估值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
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拟任基金经理申请注册的,或已办理基金经理离职注销手续后再次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应参加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申请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三)没有《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应当在做出拟聘任基金经理决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下列注册申请材料:
(一)注册申请报告;
(二)拟聘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
(四)拟聘任基金经理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五)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六)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
(七)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八)拟聘任基金经理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
(九)拟聘任基金经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
(十)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申请材料。
协会接收公司报送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等机构征求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符合《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条件的,注册为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