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规范考点解析
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规范介绍
一、人员兼职和代为履职
(一)人员兼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公募基金管理人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代为履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二、个人投资行为管理
(一)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1.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3.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二)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
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内容,覆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4.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5.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6.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意: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机构同类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发现有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或者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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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基金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Ⅰ、Ⅲ项
2、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Ⅳ项
3、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
4、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Ⅱ项
5、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6、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禁止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明确从业人员不得有的禁止性行为,包括商业贿赂、奢靡炫富、道德失范等。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管理的某基金财产挪用至另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故本题选A项。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ABC三项都是禁止行为,D项合规,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从业人员的任职
一、基金从业人员中的特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
1.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专业人员
3.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4.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二、基金从业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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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条件/禁止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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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 |
①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②通过基金从业考试,或者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已被机构聘用; ④最近3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⑤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⑥最近5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⑦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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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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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②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③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④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⑤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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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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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及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
基金从业人员的离职
一、从业资格注销
基金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的,所在机构应当在离职情形发生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二、离任审计及审查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离任审计报告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其中,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离任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监管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亦应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
三、信息保密
基金从业人员、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职后,应当继续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四、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静默期与竞业禁止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一、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的原则
(一)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二)既能有效激励从业人员,建立高质量人才队伍,又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三)平衡员工、经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四)符合我国国情、政策导向和基金业发展实际
二、薪酬结构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构成。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三、薪酬支付
(一)递延支付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二)问责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
(三)跟投机制
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
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四、绩效考核
(一)经济效益指标
1.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
2.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投研体系建设及研究覆盖面情况(含信用评级)、投研团队稳定性及投研梯队建设情况、长期价值投资情况等。
(二)合规风控指标
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
(三)社会责任指标
应当包括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五、薪酬内控管理
董事会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董事履行薪酬管理职责时,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独立发表意见,避免受经理层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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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聪
AFP持证人,经济师
主讲: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级个人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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