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法律法规:公募基金宣传推介中禁止使用的表述有哪些?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在进行基金宣传推介时,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明确列出了几种禁止使用的表述。
首先,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诸如“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唯一”等表述。这些表述容易误导投资者,使其认为该基金具有绝对的优势或特殊地位。
其次,禁止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这些表述可能会让投资者产生错误的安全感,忽略了投资本身的风险。
此外,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这种表述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紧迫感,导致其在未充分了解产品的情况下仓促决策。
同时,禁止诋毁、贬低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也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还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者其管理的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全面、客观地展示基金经理的业绩,避免误导投资者。
最后,不得使用或者登载单位、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以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内容。
总之,公募基金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科目:基金法律法规
考点:公募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