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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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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基金从业
授课老师:王佳荣
所属科目:基金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运用
所属章节: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介绍

专题更新时间:2024/03/21 18:38:28

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考点试题

单选题 1.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是(  )。
A .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B . 及时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
C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D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下列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是( )。
Ⅰ、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Ⅱ、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Ⅲ、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Ⅳ、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A . Ⅱ、Ⅲ
B . Ⅰ、Ⅱ、Ⅲ
C . Ⅰ、Ⅲ
D . Ⅰ、Ⅱ、Ⅲ、Ⅳ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不包括(  )。
A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C . 按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D . 复核基金资产净值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4.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属于基金托管人职责的是()。
A .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B . 及时办理基金资金清算、交割事宜
C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D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5.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履行( )。
A . 保密义务
B . 监督义务
C . 被监督义务
D . 托管义务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对基金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王佳荣
证券从业
期货从业
基金从业
从事金融类考试培训多年,知名金融培训师、金融机构中层管理、清华大学出版社金融教材副主编、上海人才培训市场促进中心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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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担任。

2. 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

二、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2.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三、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3.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四、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利益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2.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3. 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4.风险准备金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2. 对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3. 对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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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

基金托管人是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

基金托管人任职条件

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 定;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⑥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完善的内部稽 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托管人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职责包括: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②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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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注册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2.备案管理: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二、主要服务机构法定义务
1.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2.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销售资金的划付,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和及时划付;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保管登记数据(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且不得少于20年;
4.基金投资顾问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应的合法权限;
5.评价机构:禁止误导投资人,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6.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出具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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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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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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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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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②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监督和内控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审慎高效地运作基金,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③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④风险准备金制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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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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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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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