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估值责任人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闭市后计算。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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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1)基金资产估值: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2)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
(1)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估值的第一责任人
(2)重要性: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需要考虑的因素
①估值频率
②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③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重要性:基金份额净值是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计算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需要考虑的因素:
①估值频率
②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
③估值方法的一致性及公开性
估值责任人
①管理人:估值第一责任人。
②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
1、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市场活动很少的,采用估值技术。
(2)交易所上市交易非流通受限品种的估值
①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市价进行估值
②固定收益品种
不含权: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含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当日收盘价
④股指期货:估值日结算价
⑤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价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投资ETF: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LOF: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⑤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QDII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1)估值责任人:基金管理公司是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2)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①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②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③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④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⑤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⑥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⑦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⑧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交易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在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市场活动很少的,采用估值技术。
(2)交易所上市交易非流通受限品种的估值
①股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市价进行估值
②固定收益品种
不含权: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含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③可转换债券:当日收盘价
④股指期货:估值日结算价
⑤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①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②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价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
①投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③投资ETF: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④投资LOF:按估值日份额净值估值
⑤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收盘价估值
(1)估值责任人:基金管理公司是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2)QDII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①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②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③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④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⑤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⑥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⑦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⑧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
(1)估值责任人
①管理人:估值第一责任人。
②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
(2)估值程序
①基金份额净值是每个开放日闭市后计算。
②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③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3)估值的基本原则
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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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
(1)基金资产估值:通过对基金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算,进而确定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过程。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2)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申购基金份额、赎回资金金额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