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3.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不同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力度都不尽相同,金融监管体系也是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①本世纪30年代前的相对宽松阶段;②本世纪30-70年代的严格管制阶段;③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完善强化阶段。
4.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两种划分方法。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大致可去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银行独家行使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另一类是由中央银行和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指责得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制的监管范围划分,又可分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
5.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监管的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有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具体监管目标各国有差异。
6.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一般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具体目标是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7.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和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这些原则渗透和贯穿在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的始终。
8.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9.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式有:依法实施金融监管,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和“四结合”并用的全方位的监管方法。
10.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对设立和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对资本充足性、存款人保护、流动性、贷款风险、准备金、财务会计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
11.金融市场监管大致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参与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其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性管理。
12.金融市场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止背信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监管内容:①金融工具发行的监管;②金融工具转让交易的监管;③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13.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指专门对金融市场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中央银行和国家专设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系统内各类行业性协会组织是金融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律性监管机构,除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外,影响最大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