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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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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是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表彰公司商事主体特征的,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的名号。
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实行强制注册制度,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变更登记。为防止公司名称发生混淆并提高注册的效率,我国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名称经预先核准后,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法》第8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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