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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的�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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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和股东身份的�得。股东者,公�之出资人也。股东�以通过直接方��公�出资而�为公��员,也�以通过间接方�以出资或其他法定事由由从公�其他股东处继�股东身份而�为公��员。股东对公�享有�利,承担义务。股东身份的�得�味�该当事人作为公��员�以享�股东�利,承担股东义务。根��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原因,�将股东资格的�得方�分为原始�得和继��得。凡是在公��立时就因创办公�或认购公�首次�行的出资或股份而�为公�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得,这类股东�原始股东。凡因转让�继��公��并等概括继承�得公�出资或股份并�为公�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得,这类股东�为继�股东。
2.股东身份确认的标准。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在解决具体情形下股东身份认定的法律问题。一般认为,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主�有公�章程�股东出资�出资�明书�股东�册�公�登记机关对股东的登记以�实际享有的股东�利等。根�我国《公�法》的规定,有�责任公�应当在其章程中载明股东的姓�或�称,股东应当在公�章程上签��盖章;股东应当按期足�缴纳公�章程中规定的�自所认缴的出资�;有�责任公��立�,应当�股东签�出资�明书,出资�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或者�称�缴纳的出资�和出资日期等内容;有�责任公�应当置备股东�册,记载股东的姓�或者�称��所等内容。
3.股东的�利与义务。
公�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①缴纳所认缴的出资;②公�设立登记�,�得抽回出资;③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应当�守公�章程,履行公�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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