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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济师考试人力资�学习笔记13.2:社会�险法律关系

2011年8月14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查�补缺,务实基础,考试大特整�2011年中级�济师考试人力资�学习笔记供考生�考。点击查看汇总

  第二节 社会�险法律关系

  一�社会�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掌�:社会�险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险法律关系:是社会�险�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险�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险�办机构之间,社会�险�办机构与用人��之间,用人��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险的�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社会�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掌�:社会�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从社会�险责任分,社会�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几类:

  国家�社会�险的管�和�办机构�用人���劳动者�其家庭。

  用人��承担缴纳社会�险费的义务,是社会�险基金的主�缴纳者。

  (二)从�险业务分,社会�险法律关系主体有:

  �险人(社会�险�办机构)�投�人(一般为用人��)�被�险人��益人�管�人(�法负有管��责的社会�险行政管�部门)�监�人。

  (三)社会�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社会�险法律关系主体的�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以是资金�物,也�以是�务行为。

  三�社会�险法律关系的产生��更和消�

  掌�:社会�险法律关系的产生��更和消�的概念。

  产生:主体间�照社会�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利与义务。

  �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险法律关系,�照法律的规定,�更其内容,从而引起�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动。

  消�:主体间的社会�险法律关系�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利与义务的消�。

  四�社会�险法律事实

  是社会�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险法律关系产生��更�消�的客观情况。社会�险法律规定是产生��更�消�社会�险关系的��,社会�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险法律关系产生��更�消�的原因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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