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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济师考试人力资�学习笔记14.4:劳动争议处�

2011年8月15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查�补缺,务实基础,考试大特整�2011年中级�济师考试人力资�学习笔记供考生�考。点击查看汇总

  三�劳动争议仲�的程�规定

  掌�:申请劳动争议仲�的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仲�部分�决等方�的政策规定;

  (一)时效期间

  根�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的,应从知�或应当知�其�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形��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

  1.仲�时效的中断

  在争议申请仲�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时效期间�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通过�商�申请调解等方��对方当事人主张�利;

  (2)一方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投诉��仲�委员会申请仲�,�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请求�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

  2.仲�时效中止

  因��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人未确定等有其他正当�由,当事人�能在法定1年的仲�时效期间申请仲�的,仲�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1年仲�时效期间的�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出。

  关于“申请仲�时效�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能够�明在申请仲�期间内因��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之次日起,申请仲�期间连续计算。

  (2)当事人能够�明在申请仲�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期间中断:�对方当事人主张�利;�有关部门请求�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申请仲�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决定或明确表示�予处�时起,申请仲�期间�新计算。

  (3)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时劳动关系�然存续,用人��以劳动者申请仲�超过六�日为由主张��支付的,人民法院�予支�。但用人��能够�明劳动者已�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通知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二�规定的“劳动争议�生之日�: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能够�明已�书�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通知�达之日为劳动争议�生之日。用人���能�明的,劳动者主张�利之日为劳动争议�生之日。

  (2)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能�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利之日为劳动争议�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产生的支付工资��济补�金��利待�等争议,劳动者能够�明用人��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日期的,用人��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生之日。劳动者�能�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生之日。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人民法院关于审�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情形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请求用人��返还其收�的劳动��定金���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办�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委员会仲��,当事人�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

  2.劳动者因为工伤或�业病请求用人���法承担给予工伤�险待�的争议,�劳动争议仲�委员会仲��,当事人�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但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1)劳动者请求社会�险�办机构�放社会�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因�房制度改�产生的公有�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个人与家政�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间的纠纷。(6)农�承包��户与�雇人间的纠纷。

  (三)仲�的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履行地或用人��所在地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管辖

  3.劳动��履行地管辖

  4.移�管辖

  5.管辖异议:对�决��,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四)仲�员回�

  当事人�代�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当事人,代�人有其他关系的�能影�公正�决。

  �自会�当事人�代�人,或接�请客�礼的。

  (五)鉴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是仲�指定的鉴定机构

  (六)仲�文书的�达

  (七)仲�案�:正�和副�装订归档

  仲�调节和其他方�结案的案�,�存期�少于5年,

  仲��决结案的案��存期�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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