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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考试大  2009年10月26日   【要想考试都不怕,只有常来考试大!

  第三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划分

  第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专业资格,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一)公路;(二)铁路;(三)城市轨道交通;(四)民航;(五)水电;(六)核电、核工业;(七)火电;(八)煤炭;(九)石油天然气;(十)石化;(十一)化工、医药;(十二)建筑材料;(十三)机械;(十四)电子;(十五)轻工;(十六)纺织、化纤;(十七)钢铁;(十八)有色冶金;(十九)农业;(二十)林业;(二十一)通信信息;(二十二)广播电影电视;(二十三)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四)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用工程;(二十八)建筑;(二十九)城市规划;(三十)综合经济(不受具体专业限制);(三十一)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四 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服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内容:

  (一)规划咨询:含行业、专项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预可行性研究);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以及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五)工程设计;

  (六)招标代理;

  (七)工程监理、设备监理;

  (八)工程项目管理: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经济专业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单项专业资格不少于8个;

  (二)工程技术经济专业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4名以上。

  综合经济专业资格,除已取得资质的专业外,仅限于评估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等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认定各专业和各项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四章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先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批准。根据隶属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由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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