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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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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监�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 �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接��年一次执业检查。

  第三�� 工程咨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格认定��根�情节轻�,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业整顿��级直至�消工程咨询��资格的处罚;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出租�出借《工程咨询��资格�书》,或者以其他形��法转让《工程咨询��资格�书》的;

  (二)��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认定咨询专业和�务范围从事工程咨询活动的;

  (三)�更或者终止业务,��时办��更和相应撤销�注销手续的;

  (四)�负责监�检查的行政机关�瞒有关情况��供虚��料或者拒��供�映其活动真实�料的;

  (五)弄虚作��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采��正当竞争手段,�害其他工程咨询��利益,严����业�德和行为准则的;

  (六)�核实,咨询�果�生严�质�问题的;

  (七)有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一� ��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申请�得《工程咨询��资格�书》而擅自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级�展改�委应当��规定采�措施予以制止;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 国家�展改�委对�审机构负责监�检查,�时纠正工程咨询��资格评审工作中的�法和�规行为。

  第三�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展改�委撤销资格认定的决定:

  (一)评审工作人员滥用���玩忽�守给予认定资格决定的;

  (二)对�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法定�件的申请��,准予资格认定的;

  (三)申请��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一年内�得�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四)�法�以撤销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四� �审机构�其工作人员��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认定�件的��申请工程咨询资格�予��的;

  (二)在���审查�认定工程咨询资格过程中,未�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交的申请�料��全,�符�认定形�,�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全部内容的;

  (四)未�法说明���资格申请和���申请�由的。

  第�章 附则

  第三�五� 工程咨询��资格认定实施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三�六� 本办法由国家�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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