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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规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0月27æ—¥   ã€�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æ�¡æœªæ�¥ã€‘

第四章  监ç�£ä¸Žç®¡ç�†

  第二å��一æ�¡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ã€�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ç�£ç®¡ç�†ã€‚国务院é“�è·¯ã€�交通ã€�水利ã€�ä¿¡æ�¯äº§ä¸šã€�民航等有关部门é…�å�ˆå›½åŠ¡é™¢å»ºè®¾ä¸»ç®¡éƒ¨é—¨å¯¹ç›¸åº”çš„è¡Œä¸šèµ„è´¨è¿›è¡Œç›‘ç�£ç®¡ç�†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产业等有关部门���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工作的监�检查,�时纠正资质管�中的�法行为。

  第二å��二æ�¡  建设主管部门ã€�有关部门履行监ç�£æ£€æŸ¥è�Œè´£æ—¶ï¼Œæœ‰æ�ƒé‡‡å�–下列措施:

  (一)�求被检查���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管��安全生产管��档案管��财务管�等�业内部管�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法对�业从事行政许�事项的活动进行监�检查时,应当将监�检查情况和处�结果予以记录,由监�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二å��三æ�¡  建设主管部门ã€�有关部门在实施监ç�£æ£€æŸ¥æ—¶ï¼Œåº”当有两å��以上监ç�£æ£€æŸ¥äººå‘˜å�‚加,并出示执法è¯�件,ä¸�得妨ç¢�ä¼�业正常的生产ç»�è�¥æ´»åŠ¨ï¼Œä¸�å¾—ç´¢å�–或者收å�—ä¼�业的财物,ä¸�å¾—è°‹å�–其他利益。

  有关��和个人对�法进行的监�检查应当�助与��,�得拒�或者阻挠。

  监�检查机关应当将监�检查的处�结果�社会公布。

  第二å��å››æ�¡  ä¼�业è¿�法从事工程勘察ã€�工程设计活动的,其è¿�法行为å�‘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ä¾�法将ä¼�业的è¿�法事实ã€�处ç�†ç»“果或处ç�†å»ºè®®å‘ŠçŸ¥è¯¥ä¼�业的资质许å�¯æœºå…³ã€‚

  第二å��五æ�¡  ä¼�业å�–得工程勘察ã€�设计资质å�Žï¼Œä¸�å†�符å�ˆç›¸åº”资质æ�¡ä»¶çš„,建设主管部门ã€�有关部门根æ�®åˆ©å®³å…³ç³»äººçš„请求或者ä¾�æ�®è�Œæ�ƒï¼Œå�¯ä»¥è´£ä»¤å…¶é™�期改正;逾期ä¸�改的,资质许å�¯æœºå…³å�¯ä»¥æ’¤å›žå…¶èµ„质。

  第二å��å…­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å�¯æœºå…³æˆ–者其上级机关,根æ�®åˆ©å®³å…³ç³»äººçš„请求或者ä¾�æ�®è�Œæ�ƒï¼Œå�¯ä»¥æ’¤é”€å·¥ç¨‹å‹˜å¯Ÿã€�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玩忽�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的;

  (二)超越法定��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

  (三)��资质审批程�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的;

  (四)对�符�许��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的;

  (五)�法�以撤销资质�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å��七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ä¼�业应当å�Šæ—¶å�‘资质许å�¯æœºå…³æ��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è¯�书,资质许å�¯æœºå…³åº”当办ç�†æ³¨é”€æ‰‹ç»­ï¼Œå…¬å‘Šå…¶èµ„è´¨è¯�书作废:

  (一)资质�书有效期届满未�法申请延续的;

  (二)�业�法终止的;

  (三)资质�书�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å��å…«æ�¡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ç�£æ£€æŸ¥æƒ…况和处ç�†æ„�è§�å�Šæ—¶å‘ŠçŸ¥å»ºè®¾ä¸»ç®¡éƒ¨é—¨ã€‚资质许å�¯æœºå…³åº”当将涉å�Šé“�è·¯ã€�交通ã€�水利ã€�ä¿¡æ�¯äº§ä¸šã€�民航等方é�¢çš„资质被撤回ã€�撤销和注销的情况å�Šæ—¶å‘ŠçŸ¥æœ‰å…³éƒ¨é—¨ã€‚

  第二å��ä¹�æ�¡  ä¼�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å�‘资质许å�¯æœºå…³æ��供真实ã€�准确ã€�完整的ä¼�业信用档案信æ�¯ã€‚

  �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和安全����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业的信用档案信�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å��æ�¡  ä¼�业éš�瞒有关情况或者æ��供虚å�‡æ��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å�¯æœºå…³ä¸�予å�—ç�†æˆ–者ä¸�予行政许å�¯ï¼Œå¹¶ç»™äºˆè­¦å‘Šï¼Œè¯¥ä¼�业在1年内ä¸�å¾—å†�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å��一æ�¡  ä¼�业以欺骗ã€�贿赂等ä¸�正当手段å�–得资质è¯�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ä¾�法处以罚款;该ä¼�业在3年内ä¸�å¾—å†�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å��二æ�¡  ä¼�业ä¸�å�Šæ—¶åŠžç�†èµ„è´¨è¯�书å�˜æ›´æ‰‹ç»­çš„,由资质许å�¯æœºå…³è´£ä»¤é™�期办ç�†ï¼›é€¾æœŸä¸�办ç�†çš„,å�¯å¤„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å��三æ�¡  ä¼�业未按照规定æ��供信用档案信æ�¯ç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é™�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å�¯å¤„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å��å››æ�¡  涂改ã€�倒å�–ã€�出租ã€�出借或者以其他形å¼�é�žæ³•转让资质è¯�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æˆ�æ�Ÿå¤±çš„,ä¾�法承担赔å�¿è´£ä»»ï¼›æž„æˆ�犯罪的,ä¾�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å��五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ä¾�法给予工程勘察ã€�设计ä¼�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å�Šç»™äºˆè¡Œæ”¿å¤„罚的事实ã€�ç�†ç”±å’Œä¾�æ�®ï¼ŒæŠ¥å›½åŠ¡é™¢å»ºè®¾ä¸»ç®¡éƒ¨é—¨å¤‡æ¡ˆã€‚

  第三å��å…­æ�¡  建设主管部门å�Šå…¶å·¥ä½œäººå‘˜ï¼Œè¿�å��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ä¾�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的;

  (二)对符��件的申请人�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或者未在法定期�内作出许�决定的;

  (三)对符��件的申请�予��或者未在法定期�内�审完毕的;

  (四)利用�务上的便利,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法履行监��责或者监��力,造�严��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å��七æ�¡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ã€�水文地质ã€�工程测é‡�ã€�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å��å…«æ�¡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套工程(�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路�专用�路�通信���管网管线和�套的建筑物等全部�套工程)以�与主体工程��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护�水土���消防�安全��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宅�区�工厂厂�区�工厂生活区��区规划设计��体设计等,以�上述建筑工程所包�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布置�竖�设计��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建筑装饰��路�消防�安��通信�防雷�人防�供�电�照明�废水治��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å��ä¹�æ�¡  å�–得工程勘察ã€�工程设计资质è¯�书的ä¼�业,å�¯ä»¥ä»Žäº‹èµ„è´¨è¯�书许å�¯èŒƒå›´å†…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å�¯ä»¥ä»Žäº‹å·¥ç¨‹é¡¹ç›®ç®¡ç�†å’Œç›¸å…³çš„æŠ€æœ¯ä¸Žç®¡ç�†æœ�务。

  第四å��æ�¡  本规定自2007å¹´9月1日起实施。2001å¹´7月25日建设部é¢�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ä¼�业资质管ç�†è§„定》(建设部令第93å�·ï¼‰å�Œæ—¶åºŸæ­¢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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