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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业资质管�规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0月28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 申请综�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申请。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完毕,并将�审��和申请�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料之日起60日内完�审查,公示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审��审批。

  第��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业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延续的实施程�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法确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 工程监��业资质�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套资质�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业资质�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业资质�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并�放。

  第�二� 申请工程监��业资质,应当�交以下�料:

  (一)工程监��业资质申请表(一�三份)�相应电�文档;

  (二)�业法人��伙�业�业执照;

  (三)�业章程或�伙人�议;

  (四)�业法定代表人��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明�工作简历�任命(�用)文件;

  (五)工程监��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工程师�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书;

  (六)有关�业质�管�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制度的�明�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明�料。

  �得专业资质的�业申请晋�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业申请综�资质的,除�款规定的�料外,还应当�交�业原工程监��业资质�书正�副本��件,�业《监�业务手册》�近两年已完�代表工程的监����监�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工作总结。

  第�三� 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业需�继续从事工程监�活动的,应当在资质�书有效期届满60日�,�原资质许�机关申请办�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求的�业,�资质许�机关��,有效期延续5年。

  第�四� 工程监��业在资质�书有效期内�称�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生�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部门办��更手续�30日内办�资质�书�更手续。

  涉�综�资质�专业甲级资质�书中�业�称�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并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更手续。

  �款规定以外的资质�书�更手续,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更手续,并在办�资质�书�更手续�15日内将�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 申请资质�书�更,应当�交以下�料:

  (一)资质�书�更的申请报告;

  (二)�业法人�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业资质�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业改制的,除�款规定�料外,还应当�交�业�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业改制或股��更的决议��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业申请改制的批�文件。

  第�六� 工程监��业�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中标;

  (二)与建设��或者施工��串通弄虚作���低工程质�;

  (三)将��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按照�格签字;

  (四)超越本�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业�义承�监�业务;

  (五)�许其他��或个人以本�业的�义承�工程;

  (六)将承�的监�业务转包;

  (七)在监�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业资质�书;

  (�)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 工程监��业�并的,�并�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业�以承继�并��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相应的资质等级�件。

  工程监��业分立的,分立��业的资质等级,根�实际达到的资质�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核定。

  第�八� �业需增补工程监��业资质�书的(�增加�更���失补办),应当�资质�书增补申请�电�文档等�料�资质许�机关申请办�。�失资质�书的,在申请补办�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失声明。资质许�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

第四章 监�管�

  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业资质的监�管�。

  第二��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检查�责时,有�采�下列措施:

  (一)�求被检查���供工程监��业资质�书�注册监�工程师注册执业�书,有关工程监�业务的文档,有关质�管��安全生产管��档案管�等�业内部管�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一� 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检查时,应当有两�以上监�检查人员�加,并出示执法�件,�得妨�被检查��的正常��活动,�得索�或者收�财物�谋�其他利益。

  有关��和个人对�法进行的监�检查应当�助与��,�得拒�或者阻挠。

  监�检查机关应当将监�检查的处�结果�社会公布。

  第二�二� 工程监��业�法从事工程监�活动的,�法行为�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法查处,并将�法事实�处�结果或处�建议�时报告该工程监��业资质的许�机关。

  第二�三� 工程监��业�得工程监��业资质���符�相应资质�件的,资质许�机关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以责令其�期改正;逾期�改的,�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以撤销工程监��业资质:

  (一)资质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玩忽�守作出准予工程监��业资质许�的;

  (二)超越法定��作出准予工程监��业资质许�的;

  (三)��资质审批程�作出准予工程监��业资质许�的;

  (四)对�符�许��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业资质许�的;

  (五)�法�以撤销资质�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工程监��业资质�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业应当�时�资质许�机关�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书作废:

  (一)资质�书有效期届满,未�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业�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业资质�法被撤销�撤回或�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六� 工程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资质许�机关�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监��业的信用档案信�。

  工程监��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和安全����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业的信用档案信�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公示,公众有�查阅。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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