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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业资质管�规定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0月28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七� 申请人�瞒有关情况或者�供虚��料申请工程监��业资质的,资质许�机关�予��或者�予行政许�,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得�次申请工程监��业资质。

  第二�八� 以欺骗�贿赂等�正当手段�得工程监��业资质�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得�次申请工程监��业资质。

  第二��� 工程监��业有本规定第�六�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失的,�法承担赔�责任;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本规定,工程监��业��时办�资质�书�更手续的,由资质许�机关责令�期办�;逾期�办�的,�处以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一� 工程监��业未按照本规定�求�供工程监��业信用档案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法给予工程监��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由和��,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本规定�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监��业资质许�的;

  (二)对符�本规定�件的申请人�予工程监��业资质许�或者�在法定期�内作出准予许�决定的;

  (三)对符�法定�件的申请�予��或者未在法定期�内�审完毕的;

  (四)利用�务上的便利,收�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法履行监�管��责或者监��力,造�严��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四�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布的《工程监��业资质管�规定》(建设部令第102�)�时废止。

  附件:1.专业资质注册监�工程师人数�备表

  2.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附表1

专业资质注册监�工程师人数�备表

 (��:人)

��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与航�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专业资质注册监�工程师人数�备是指�业�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工程师人数。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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