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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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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城市公共交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城市�展规模�用地布局和�路网规划,在客�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车辆数�线路网��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能力满足高峰客�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展公共交通,�步�代远�离出行的自行车;�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公共交通方�时,�程出行时耗应符�表3.1.3的规定。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大城市应�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城市应�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根�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人�宜少于2辆;�城市��人�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在其间�值。

  3.1.6 规划城市人�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时,应使其客�能力与线路上的客��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客�能力宜符�表3.1.7的规定。

  3.2 公共交通线路网

  3.2.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应综�规划。市区线�近郊线和远郊线应紧密衔接。�线的客�能力应与客��相�调。线路的走�应与客�的主��一致;主�客�的集散点应设置��交通方�的�乘枢纽,方便乘客�车与�乘。

  3.2.2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3.2.3 大城市乘客平��乘系数�应大于1.5;中��城市�应大于1.3.

  3.2.4 公共交通线路�直线系数�应大于1.4.

  3.2.5 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交通的线路长度�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3 公共交通车站

  3.3.1 公共交通的站�应符�表3.3.1的规定。

  3.3.2 公共交通车站�务�积,以300m�径计算,�得�于城市用地�积的50%;以500m�径计算,�得�于90%。

  3.3.3 无轨电车终点站与快速轨�交通折返站的折返能力,应�线路的通过能力相匹�;两��两�线路以上无轨电车共用一对架空触线的路段,应使其�车频率与车站通过能力�交��架空触线的通过能力相�调。

  3.3.4 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下列规定:

  3.3.4.1 在路段上,���乘�离�应大于50m,异��乘�离�应大于100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进方�迎�错开30m;

  3.3.4.2 在�路平�交��和立体交��上设置的车站,�乘�离�宜大于150m,并�得大于200m;

  3.3.4.3 长途客�汽车站��车站�客��头主�出入�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3.3.4.4 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交通车站�乘。

  3.3.5 快速轨�交通车站和轮渡站应设自行车存车�乘�车场(库)。

  3.3.6 快速路和主干路�郊区的�车�公路,公共交通��站�应�用车行�。��站应采用港湾�布置,市区的港湾���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车�。

  3.3.7 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路以外的用地上,�处用地�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乘的,应�外附加�积。

  3.3.8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业站定点�务时,�业站的�务�径�宜大于1km,其用地�积为250~500m2.

  3.3.9 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务时,在商业��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活动频�的集散地附近,应在�路上设出租汽车�车�。

  3.4 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3.4.1 公共交通�车场�车辆�养场�整�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展规模相匹�,用地有��。

  3.4.2 公共交通场站布局,应根�公共交通的车�车辆数��务�径和所在地区的用地�件设置,公共交通�车场宜大�中��相结�,分散布置;车辆�养场布局应使高级�养集中,低级�养分散,并与公共交通�车场相结�。

  3.4.3 公共交通车辆�养场用地�积指标宜符�表3.4.3的规定。

  3.4.4 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站的规模应根�其所�务的车辆型�和车数确定。整�站的�务�径宜为1~2.5km.一座整�站的用地�积�应大于1000m2.

  3.4.5 大��快速轨�交通车辆段的用地�积,应按�节车厢500~600m2计算,并�得大于��线�米8000m2.

  3.4.6 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径�应大于8km;�处用地�积�按500m2计算。

  4.自行车交通

  4.1 一般规定

  4.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程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行程速度宜�低�值。

  4.1.2 自行车远的出行�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城市应按10km计算。

  4.1.3 在城市居民出行总�中,使用自行车与公共交通的比值,应控制在表4.1.3规定的范围内。

  4.2 自行车�路

  4.2.1 自行车�路网规划应由�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城市支路和居�区内的�路共�组�一个能��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4.2.2 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行驶。

  4.2.3 自行车����超过10000辆/h时的路段,应设平行�路分�。在交��,当�个路�进入的自行车��超过5000辆/h时,应在�路网规划中采�自行车的分�措施。

  4.2.4 自行车�路网密度与�路间�,宜按表4.2.4的规定采用。

  4.2.5 自行车�路与�路相交�下列三�情况之一时,应设分离�立体交�:

  4.2.5.1 与Ⅱ级�路正线相交�高峰�时自行车����超过10000辆;

  4.2.5.2 与Ⅰ级�路正线相交�高峰�时自行车����超过6000辆;

  4.2.5.3 �车调车作业中断自行车专用路的交通,日�累计2h以上,且在交通高峰时中断交通15min以上。

  4.2.6 自行车专用路应按设计速度20km/h的�求进行线型设计。

  4.2.7 自行车�路的交通环境设计,应设置安全�照明���等设施。

  4.3 自行车�路的宽度和通行能力

  4.3.1 自行车�路路�宽度应按车�数的�数计算,车�数应按自行车高峰�时交通�确定。自行车�路��车�宽度宜为1m,�路边的和�分隔带的一�车�侧�净空宽度应加0.25m.自行车�路��行驶的�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机动车的,��行驶的�宽度应为4.5m.

  4.3.2 自行车�路的规划通行能力的计算应符�下列规定:

  4.3.2.1 路段��车�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00辆/h计算;平�交����车�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000辆/h计算;

  4.3.2.2 自行车专用路��车�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第4.3.2.1�的规定乘以1.1~1.2;

  4.3.2.3 在自行车�内混有人力三轮车��车等,应按本规范附录A.0.4的规定乘�机动车的�算系数,当这部分的车��与总体车��之比大于30%时,��车�的规划通行能力应乘折�系数0.4~0.7.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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