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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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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城市�路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和人�的安全与畅通;�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供空间;满足城市救��难和日照通风的�求。

  7.1.2 城市�路交通规划应符�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机动交通分�的�求。

  7.1.3 城市�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7.1.4 城市�路用地�积应�城市建设用地�积的8%~15%。对规划人�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7.1.5 规划城市人�人��有�路用地�积宜为7~15m2.其中:�路用地�积宜为6.0~13.5m2/人,广场�积宜为0.2~0.5m2/人,公共�车场�积宜为0.8~1.0m2/人。

  7.1.6 城市�路中�类�路的规划指标应符�表7.1.6�1和表7.1.6�2的规定。

  7.2 城市�路网布局7.2.1 城市�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展。

  7.2.2 城市�路网的形�和布局,应根�土地使用�客货交通�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并结�地形�地物�河�走���路布局和原有�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 �类城市�路网的平�密度应符�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求。土地开�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输能力和�路网的通行能力相�调。

  7.2.4 分片区开�的城市,�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路相贯通。

  7.2.5 城市主�出入��个方�应有两�对外放射的�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个方�应有�少于两�对外放射的�路。

  7.2.6 城市环路应符�以下规定:

  7.2.6.1 内环路应设置在�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 外环路宜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上的左转交通;

  7.2.6.3 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路上行驶;

  7.2.6.4 环路设置,应根�城市地形�交通的����确定,�采用�环或全环;

  7.2.6.5 环路的等级�宜低于主干路。

  7.2.7 河网地区城市�路网应符�下列规定:

  7.2.7.1 �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布置;

  7.2.7.2 对跨越通航河�的桥�,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相�调;

  7.2.7.3 城市桥�的车行�和人行�宽度应与�路的车行�和人行�等宽。在有�件的地方,城市桥��建�层桥,将�机动车��人行�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 客货�集散�头和渡�应与城市�路统一规划。�头附近的民船�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集散和公共�车场车辆出入,��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 山区城市�路网规划应符�下列规定:

  7.2.8.1 �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上。��交通的�路宜分别设置在��的标高上;

  7.2.8.2 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路系统。

  7.2.8.3 山区城市�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值。

  7.2.9 当旧城�路网改造时,在满足�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路网形�的历�;对有历�文化价值的街�应适当加以�护。

  7.2.10 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

  7.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方�应加大交��的间�。

  7.2.12 �路网节点上相交�路的�数宜为4�,并�得超过5�。�路宜垂直相交,�夹角�得�于45°。

  7.2.13 应��设置错�的T字型路�。已有的错�T字型路�,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 大�中��城市�路交��的形�应符�表7.2.14�1和表7.2.14�2的规定。

  7.3 城市�路

  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下列�求:

  7.3.1.1 规划人�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的�系;

  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两侧�应设置�机动车�。机动车�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路数�应严格控制。相交�路的交��形�应符�表7.2.14�1的规定;

  7.3.1.4 快速路两侧�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快速路穿过人�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

  7.3.2 主干路规划应符�下列�求:

  7.3.2.1 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机动车应分�行驶;交��之间分隔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7.3.2.2 主干路两侧�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

  7.3.3 次干路两侧�设置公共建筑物,并�设置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务站。

  7.3.4 支路规划应符�下列�求:

  7.3.4.1 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路相连接;

  7.3.4.2 支路�与平行快速路的�路相接,但�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接时,应采用分离�立体交�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 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求;

  7.3.4.4 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

  7.3.5 城市�路规划,应与城市防�规划相结�,并应符�下列规定:

  7.3.5.1 地震设防的城市,应��震�城市�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下列�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路红线��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下�;

  (3)路�宜采用柔性路�;

  (4)�路立体交��宜采用下穿�;

  (5)�路网中宜设置�广场和空地,并应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散�难用地。

  7.3.5.2 山区或湖区定期�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高地的防��散�路,并适当增加�散方�的�路网密度。

  7.4 城市�路交��

  7.4.1 城市�路交��,应根�相交�路的等级�分����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的形��其用地范围。

  7.4.2 无信��和有信��管�的T字型和�字型平�交��的规划通行能力,�按表7.4.2的规定采用。

  7.4.3 �路交��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调。

  7.4.4 平�交��的进出�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数;��车�宽度宜为3.5m,并应符�下列规定:

  7.4.4.1 进��展宽段的宽度,应根�规划的交通�和车辆在交��进��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交通�的情况下,�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三车�时,进��至少四车�;

  (2)当路段��两车�或��三车�时,进��至少三车�;

  (3)当路段��一车�时,进��至少两车�。

  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进��外侧自缘石�径的端点��展宽50~80m;

  7.4.4.3 出��展宽段的宽度,根�交通�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确定,或与进��展宽段的宽度相�;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出��外侧自缘石�径的端点��延伸30~60m.当出��车��数达3�时,��展宽;

  7.4.4.4 �展宽的交��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 当城市�路网中整��路实行�动的信��管�时,其间�应夹设环形交��。

  7.4.6 中��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交��,�采用环形交��。

  7.4.7 平�环形交��设计应符�下列规定:

  7.4.7.1 相交于环形交��的两相邻�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拖挂车和铰接�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应�于30m;�行驶�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应�于15m;

  7.4.7.2 环形交��的中心岛直径�于60m时,环�的外侧缘石�应��与中心岛相�的�心圆;

  7.4.7.3 在交通�忙的环形交��的中心岛,�宜建造�公园。中心岛的绿化�得�挡交通的视线;

  7.4.7.4 环形交��进出��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岛,并延伸到�路中央分隔带。

  7.4.8 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环�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

  7.4.9 规划交通�超过2700辆/h当��汽车数的交���宜采用环形交��。环形交��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超过1500辆/h当��汽车数时,应改建交��。

  7.4.10 城市�路平�交��的规划用地�积宜符�表7.4.10的规定:

  7.4.11 在原有�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的交通�达到其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路网,调低其交通�,然�在该处设置立体交��。

  7.4.12 城市中建造的�路立体交��,应与相邻交��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调。

  7.4.13 在城市立体交��和跨河桥�的��两端,以�隧�进出�外30m的范围内,�宜设置平�交��和�港湾�公共交通��站。

  7.4.14 城市�路立体交��形�的选择,应符�下列规定:

  7.4.14.1 在整个�路网中,立体交��的形�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应简�,�地�积少;

  7.4.14.2 交通主�方�应走�径,少爬�和少绕行;�机动车应行驶在地�层上或路堑内;

  7.4.14.3 当机动车与�机动车分开行驶时,��的交通层�应相互套�组�在一起,�少立体交��的层数和用地。

  7.4.15 ��形�立体交��的用地�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宜符�表7.4.15的规定:

  7.4.16 当�路与�路平�交�时,应将�路的上下行交通分开;��的铺�宽度应与路段铺�(包括车行��人行�,�包括绿带)等宽。

  7.5 城市广场

  7.5.1 全市车站��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积,�按规划城市人��人0.07~0.10m2计算。

  7.5.2 车站��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人��决定,集散广场的人�密度宜为1.0~1.4人/m2.

  7.5.3 车站��头�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车点,�离进出��宜大于50m;�许车辆短暂�留,但�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机动车的�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

  7.5.4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积,�按规划城市人��人0.13~0.40m2计算。

  7.5.5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宜太大。市级广场�处宜为4万~10万m2;区级广场�处宜为1万~3万m2.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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