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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乡规划�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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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按照�人民政府的�求,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一�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报�人民政府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报�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的总体规划或者�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以��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 �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在报�审批�,应当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人员的审议��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研究处�情况应当�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审批�,应当先�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

第�五�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县(市)域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设区的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以组织编制��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庄规划。乡规划和�庄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在报�审批�,应当先�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交由乡人民政府研究处�。�庄规划在报�审批�,应当��民会议或者�民代表会议讨论��。

城市�县人民政府�以委托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庄规划。

第�八� �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庄,�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庄规划。

�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庄,�编制�庄规划。

�两款规定以外的乡和�庄应当编制乡规划和�庄规划。

第��� �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庄规划的内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照�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执行。

第二�� 城乡规划报�审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法将城乡规划�案予以公告,并采�论�会���会或者其他方��求专家和公众的��。公告期��少于三�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并在报�审批的�料中附具��采纳情况��由。

第二�一� �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审批�,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二� 城乡规划的环境影�评价�地质�害�险性评估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三� �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庄规划的修改,�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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