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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乡规划�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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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的修改�件和程�,并按照本�例第���第�二�规定的审批��审批。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节 一般规定

第二�四�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务设施共建共享�生�环境�护�相邻地区�大建设等方�的规划管�,主动进行�商,必�时由其共�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

第二�五�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二�六�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

第二�七� 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实�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对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生�绿化�消防�地下空间开�利用�人民防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

第二�八� 规划许�直接涉�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决定�,应当将许�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少于�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事项�出异议的,规划许�机关应当研究处�,并�时回�处�结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内�出���求的,规划许�机关应当组织��。

规划许�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许�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社会公布。

第二��� 开�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有关城乡规划,�法办�规划许�手续。

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规划许�手续;独立开�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独办�规划许�手续。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

第三�� 按照国家规定需�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供国有土地使用�的,建设��在报�批准�核准�,应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选���书。其他建设项目�需�申请核�选���书。

申请核�选���书,建设��应当�交下列�料:

(一)包�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等内容的选�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需�批准�核准的�明文件;

(三)标明拟选��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料。

对城乡空间布局有�大影�的建设项目,还应当�交选�论�报告。

第三�一� 选���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

国务院�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大建设项目和�能严�影�环境�安全的�大建设项目,选���书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选���书�,应当�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和�对风景�胜区�自然�护区�历�文化�城�镇��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其他建设项目选���书的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二�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供国有土地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应当�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用地规划许��。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个人应当��民委员会签署的书������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建设用地规划许��。按规定需�批准�核准�备案的,申请核�建设用地规划许��时,还应当�交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选���书中明确规划�件;�法�需�核�选���书的建设项目的规划�件和选���书未明确的规划�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中明确。

建设��或者个人�得建设用地规划许���,方�申请用地。

第三�三�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供国有土地使用�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件的�出和建设用地规划许��的办�,�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四� 建设用地的规划�件根�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置和�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利用�求等。需�建设��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件中予以明确。

建设��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件进行建设;确需�更规划�件的,应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得批准:

(一)�符�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符�乡规划��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以出让方��供国有土地使用�的�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规划�件确定的用地性质,�高规划�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低规划�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少规划�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务�套的。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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