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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示范文本)》的通知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月13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1.18施工场地:指由�包人�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形�:指��书�信件和数�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交�和电�邮件)等�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1.20�约责任:指��一方�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符�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履行过程中,对于并�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的实际�失,�对方�出�济补�和(或)工期顺延的�求。

  1.22��抗力:指�能预���能��并�能克�的客观情况。

  1.23�时或天:本��中规定按�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扣除休�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的�一天是休�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以节�日次日为时�的�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的�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文件�解释顺�

  2.1��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款�有约定,组�本��的文件�优先解释顺�如下:

  (1)本���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其附件

  (4)本��专用�款

  (5)本��通用�款

  (6)标准�规范�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清�

  (9)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履行中,�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更等书��议或文件视为本��的组�部分。

  2.2当��文件内容�糊�清或�相一致时,在�影�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包人承包人�商解决。�方也�以�请负责监�的工程师作出解释。�方�商��或���负责监�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款37�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款约定使用两�以上(�两�)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地区,�方�以约定使用少数民�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方在专用�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方在专用�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称。�包人应按专用�款约定的时间�承包人�供一�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包人按专用�款约定的时间�承包人�出施工技术�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求�出施工工艺,��包人认��执行。�包人�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中文译本。本�所�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包人承担。

  4.图纸

  4.1�包人应按专用�款的日期和套数,�承包人�供图纸。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包人应代为�制,�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人对工程有�密�求的,应在专用�款中�出�密�求,�密措施费用由�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密期�内履行�密义务。

  4.2承包人未��包人��,�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修期满�,除承包人存档需�的图纸,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方一般�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的,�包人应在实施监��将委托的监����称�监�内容�监���以书�形�通知承包人。

  5.2监���委派的总监�工程师在本��中称工程师,其姓���务���由�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款内写明。工程师按��约定行使��,�包人在专用�款内�求工程师在行使�些���需��得�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得�包人批准。

  5.3�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的代表在本��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务���由�包人在专用�款内写明,但���得与监���委派的总监�工程师��相互交�。�方���生交�或�明确时,由�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形�通知承包人。

  5.4��履行中,�生影��包人承包人�方�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的工程师应����在其��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一方对工程师的处�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款37�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5.5除��内有明确约定或��包人��外,负责监�的工程师无�解除本��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利与义务。

  5.6�实行工程监�的,本��中工程师专指�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的代表,其具体��由�包人在专用�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约定的自己的��,并�在认为必�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应��7天以书�形�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范围内�承包人�出的任何书�形�的函件,与工程师�出的函件具有�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其�出的任何书�形�的函件有疑问时,�将此函件�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承包人�出任何指令。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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