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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11月25æ—¥   ã€�考试大:轻æ�¾è€ƒè¯•,快ä¹�生活ï¼�】

  10.3 若第10.2��适用,且在买方有��得第10.1�规定的预定�害赔�金�时,�方�未交货,则买方�书�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但以�方在收到该通知�5天内�未交货为���件。

  10.4 在按第10.2�或第10.3�终止��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下已付的或�付的任何金�外,买方还有�请求�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外�失赔�。

  10.5 本�的救济措施�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 货物�符

  11.1 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应尽快验货,买方应当在其�现或应当�现货物�符之日起15天内将�符之处书�通知�方。

  �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方货物�符,则他无论如何�能因货物�符请求任何救济。

  11.2 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方的交易过程中常�的轻微�符,货物�被认为是符���规定,但买方有�对此�符,�求特定贸易中或�方交易�法中通常的价格�让。

  11.3 如果货物�符(��买方已�按第11.1�通知了货物的�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符货物),�方�选择:

  (a)在�给买方增加�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的货物替代�符货物;或(b)在�给买方增加�外费用的情况下,修��符货物;或(c)�还买方对�符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

  对按照以上第11.1�通知货物�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供替代�或按第11.3(b)�修�货物之间的延迟期,�延迟一周,买方有�请求第10.1�所规定的预定�害赔�金�;这些赔�金��与第10.1�下应支付�害赔�金�(如果有的�)�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11.4 如果直到买方根æ�®ç¬¬11.3æ�¡å·²æœ‰æ�ƒèŽ·å¾—é¢„å®šæ�Ÿå®³èµ”å�¿é‡‘é¢�之日,å�–æ–¹ä»�未履行其在第11.3æ�¡ä¸‹çš„义务,买方有æ�ƒä¹¦é�¢é€šçŸ¥ç»ˆæ­¢ä¸�符货物那部分å�ˆå�Œï¼Œé™¤é�žå�–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å¤�或æ��供替代货物。

  11.5 如果按第11.3(c)�或第11.4�规定终止��,那么,除了按第11.3�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害赔�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外,买方�请求�超过�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外�害赔�。

  11.6 若买方选择�留�符货物,则买方有��得等于符���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符货物在�一地点的价值的差�,但多�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11.7 除��有书�约定,本�(第11�)项下的救济方法�包括货物�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 除��有书��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买方�得对货物�符�法院�起诉讼或�仲�庭申请仲�。�方明确约定在此期�届满之�,买方将�以货物�符为由或作出�诉,以对抗�方因买方�履行本��而�出的任何诉讼。

  第12� 当事人间的�作

  12.1 买方应�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其�出的任何�利请求,通知�方。

  12.2 �方应�时将�能涉�买方的有关产�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

  第13� ��抗力

  13.1 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负责任,如果他能�明:

  (a)�能履行义务是由�他所能控制的障�所致;�(b)在订立��时,�能��预�到他已把这一障��其对他履约能力产生的影�考虑在内;以�(c)他�能��地��或克�该障�或其影�。

  13.2 请求�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了此项障��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之�,应以实际�能的速度尽快通知�一方当事人此项障��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当�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出通知。

  如果未能�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的�失赔�责任。

  13.3 在�影�第

  13.2�效力的��下,本款下的�责�由,��且仅在此�度内该�责事由继续存在,�使未履约方得以�除�害赔�之责任,�除处罚�其他约定的罚金,�除所欠款项利�支付之责任。

  13.4 若�责的原因�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有���过通知对方��终止��。

  第14� 争议的解决

  14.1 除��有书��议,有关本��的任何争议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员,根�此规则进行仲�。

  14.2 以上的仲��款并�妨�任何一方�求法院采�临时或�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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