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若第10.2条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未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10.4 在按第10.2条或第10.3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
10.5 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第11条 货物不符
11.1 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应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
另外,如果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请求任何救济。
11.2 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见的轻微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
11.3 如果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按第11.1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定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
(a)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b)在不给买方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c)偿还买方对不符货物支付的价款,并因此终止这些货物的合同。
对按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a)条提供替代品或按第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请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付损害赔偿金额(如果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过这些货物价款的5%.
11.4 如果直到买方根据第11.3条已有权获得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1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提供替代货物。
11.5 如果按第11.3(c)条或第11.4条规定终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付或应支付的数额外,买方可请求不超过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
11.6 若买方选择保留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于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约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点的价值的差额,但多不应超过该货物价款的15%.
11.7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救济方法不包括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救济方法。
11.8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日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约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
第12条 当事人间的合作
12.1 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请求,通知卖方。
12.2 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
第13条 不可抗力
13.1 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
(a)不能履行义务是由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及(b)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到他已把这一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产生的影响考虑在内;以及(c)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影响。
13.2 请求免责的一方当事人,在他知道了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之后,应以实际可能的速度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此项障碍及其对他履约能力的影响。当免责的原因消除时也应发出通知。
如果未能发出任一通知,则该当事人应承担其原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责任。
13.3 在不影响第
13.2条效力的前提下,本款下的免责理由,只要且仅在此限度内该免责事由继续存在,可使未履约方得以免除损害赔偿之责任,免除处罚及其他约定的罚金,免除所欠款项利息支付之责任。
13.4 若免责的原因持续存在6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不经过通知对方即可终止合同。
第14条 争议的解决
14.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终应由按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所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仲裁员,根据此规则进行仲裁。
14.2 以上的仲裁条款并不妨碍任何一方要求法院采取临时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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