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自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
合同履行过程决定了垫资施工的风险大小,也是防止发包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关键期。
环节一
承包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垫付施工至约定节点的义务。
即:保质保量。并按约定节点或按月及时向发包方提交形象进度报表,并经发包方代表或监理人员签字确认,这是向发包方催要支付款的依据。
在实际施工中凡有利于承包方的施工活动,均要及时让发包方代表或监理签证确认,特别是工程增减变更和工程量确认,这不仅涉及费用问题,还附带着责任追究。凡涉及项目垫资的,应做为一种融资手段加以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进行操作,应防止个人垫资施工游离于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之外不受控制的,以利于项目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环节二
如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节点支付进度款超出时限时,须书面告知发包方停工信息并让发包方做好签收。切忌只口头通知发包方后仍继续垫款施工。防止当发生纠纷后因承包方举证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以视工程进度实际适时停工,在与发包方约定条件成熟时,应主动开工,以确保权益。切忌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在承包方已大大超出节点工程量时或在完成节点工程量后仅付给少量工程款仍盲目垫资施工,防止在垫资泥潭中越陷越深。
环节三
公司要与项目部保持沟通,紧密配合。
做到跟踪核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发包方超出约定节点(月报)时限仍不支付工程款时,公司应及时与项目部协商,做出是否文字通知发包方要停工、或复工的决定。切忌公司与项目部未协商一致时,而单方做出停工指令。
环节四
工程竣工向发包方交付前是追讨垫资施工款的关键环节。
在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前(即:交钥匙前),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款情况下,如果向发包方交付工程(即:交钥匙)。要权衡利弊、慎重处理。如果视情况可交一部分留一部分时,也要开会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个人私自主张交钥匙。
环节五
与发包方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不论是任何形式的工程,或是手续不齐全的工程,均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承包方应及时主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双方履行工程验收签字盖章等相关手续。防止双方不验收签字,形成质量合格不能确认,工期按时完成不能确认就交付工程,而导致承包方维权举证不足。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不宜交付。
环节六
工程竣工交付前,除按照合同明确约定的偿付工程款办法外,应与发包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制定工程尾款偿付计划、明确违约责任。也可与发包方协商,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在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如期偿付承包方款项时,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环节七
编制工程结算书应注意的问题。
除在施工期间及时索要工程变更、洽商纪要等有效文书外,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就应整理归档编制依据,及时与项目部沟通。
(1)编制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对变更、洽商记录等涉及工程造价的文件资料细致地进行咨询核对。
(2)一些资料需补签证的要及时补签。
(3)只要发包方在招投标、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而在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一定要把它编入结算文件内。
(4)向发包方递交结算书时,要办理《竣工结算交接书》,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
(5)健全施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一系列制度。施工资料是履行合同的真实记载和反映,对于解决纠纷、争议,对提起诉讼确认债权债务的主张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