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投标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科目第四章第二节的内容,学完这一知识点后,建议大家通过大量试题练习来巩固,如此方能在考场上稳操胜券,避免丢分!

一建《法规》章节题练习:禁止投标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某工程项目标底价是850万元人民币,投标时甲承包商根据自己企业定额算得成本是800万元人民币,乙承包商根据自己企业定额算得成本是700万元人民币。则甲承包商投标时报价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
A.850
B.700
C.750
D.800
因此,甲承包商的报价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2、下列投标人的情形中,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是( )。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的方式获取的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投标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投标
D.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投标
3、下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中,属于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
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B.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C.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投标
D.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E.投标人以高于市场定价的报价竞标
4、下列投标行为中,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有( )。
A.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B.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C选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E选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