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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来源:233网校 2026-03-25 08:57:45
导读:导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要求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

如何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在建设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此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全面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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