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提供安全卫生条件、进行职业培训、预防工伤事故,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这包括制定详细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确保劳动者能够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并且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防护设施及用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其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于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最后,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确保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