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并决定受理后,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件,以确保双方都能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
具体步骤如下:
-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向申请人送达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
- 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文件:仲裁机构还应在同一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
- 向申请人送达答辩书副本: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也不会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一方不配合而影响整个案件的审理。
总之,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件,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的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