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其中,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移送管辖:
-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 级别管辖错误:如果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地域管辖错误: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地域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专属管辖:对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专属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其他需要移送的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有必要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不便。因此,了解并掌握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对于从事建设工程行业的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