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一、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条件
- 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这是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前提条件。例如,现场状况可能因时间推移而改变,或者关键证人可能无法再提供证言。
- 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即使当事人没有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 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如果某些证据对案件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人民法院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 查封: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防止其被转移或破坏。
- 扣押: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确保其在诉讼期间不被使用或销毁。
- 拍照、录音、录像: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 复制:对重要文件进行复制,防止原件丢失或损坏。
- 鉴定:对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证据进行鉴定,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 勘验: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获取第一手资料。
- 制作询问笔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
三、保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依法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 不得非法取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通知当事人到场:人民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以便监督保全过程。
- 保障当事人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