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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电力工程管理与实务》考前辅导24

来源:233网校 2006-05-21 00:00:00

2G313032 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
1.工程材料质量控制要点
工程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质量控制,应着重以下工作:
(1)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
(2)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3)合理地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的损失。
(4)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
2.工程材料质量控制内容
(1)材料的质量标准:是用以衡量材料质量的尺度,也是作为检查验收、检验材料质量的依据。
(2)材料质量检验和试验的取样:取样必须有代表性,即所采取样品的质量应能代表该批材料的质量。在采取试样时,必须按规定的单位、部位、数量及采选的操作要求进行。
(3)材料质量的检验和试验:方法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四种。程度分为免检、抽检和全部检查三种。项目分为一般试验项目(通常、必须进行的试验项目)、其他试验项目(根据需要、必要时才进行的试验项目)两种。
(4)材料的选择和使用要求:针对工程特点,根据材料的性能、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和对施工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慎重地来选择和使用材料。 2G313033 施工阶段质量检验的方法
1.按工程实体形成过程的时间阶段划分
(1)事前控制。
(2)事中控制。
(3)事后控制。 
2.按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物质转化形态划分
(1)对投入的物资资源质量的控制。
(2)施工及安装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3)对完成的工程产品质量的控制与验收。
3.按工程项目施工层次结构划分
(1)工序质量控制。
(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
(3)单位、单项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及竣工验收
(1)工程质量是指通过工程建设所形成的工程项目,应满足建设单位(顾客、用户、业主)从事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功能、使用价值、需求或期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部门、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就是对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家(部门、行业) 规定的有关评定规则,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单位工程竣工后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评 定,确定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达到的质量等级。工程项目(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主要由承包商(施工企业)来实施,建设单位(顾客、用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确认。建设单位(顾客、用户、业主)组织工程项目(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2)承包商(施工企业)实施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方法:确定工程质量验评范围,即编制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计划(如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确定工程项目的分段或中间验证(分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项目,设置H点(停工待检点)、W点(见证点)、S点(旁站监督点),施工企业内部班组、专业、项目工程处/部三级验收范围,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确认范围,明确质量检查、验收、评定、接收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按照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计划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形成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2000年4月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2C313034 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
1. 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
(1)处理应达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生产、使用要求,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目的。
(2)重视消除事故的原因。这不仅是一种处理方向,也是防止事故重演的重要措施。
(3)注意综合治理。既要防止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又要注意处理方法的综合应用。
(4)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了直接处理事故发生的部件外,还应检查事故对相邻区域及整个结构的影响,以正确确定处理范围。
(5)正确选择处理时间和方法。发现质量问题后,一般均应及时处理;但并非所有质量问题的处理都是越早越好,如裂缝、沉降,变形尚未稳定就匆忙处理,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常会进行重复处理。处理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质量问题的特点,综合考虑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等因素,经分析比较,择优选定。
(6)加强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工作。从施工准备到竣工,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7)认真负责复查事故的实际情况。在事故处理中若发现事故情形与调查报告中所述的内容差异较大时,应停止施工,待查清问题的实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再继续施工。
(8)确保事故处理期的安全。事故现场中不安全因素较多时应事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并严格检查、执行。
2.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
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做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必须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这样才可能对事故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理结论。
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等。
(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
此外,对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式、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无需处理的论证;事故处理结论等。
3.质量事故处理的应急措施
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具有可变性,往往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有的细微裂缝,可能逐步发展成构件断裂;有的局部沉降、变形,可能致使房屋倒塌。为此,在处理质量问题前,应及时对问题的性质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对那些随着时间、温度、湿度,荷载条件变化的变形、裂缝要认真负责观测,记录在案,寻找变化规律及可能产生的恶果;对那些表面的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会转化;对那些可能发展成为构件断裂、房屋倒塌的恶性事故,更要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在拟定应急措施时,一般应注意以下事项:
(1)对危险性较大的质量事故,首先应予以封闭或设立警戒区,只有在确认不可能倒塌或进行可靠支护后,方准许进入现场处理,以免人员伤亡。
(2)对需要进行部分拆除的事故,应充分考虑事故对相邻区域的影响,要严防对原有事故的处理引发新的事故,如托梁换柱,稍有疏忽将会引起整幢房屋的倒塌。
(3)凡涉及结构安全的,都应对处理阶段的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提出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在处理中严密监视结构的稳定性。
(4)在不卸荷条件下进行结构加固时,要注意加固方法和施工荷载对结构承载力的影响。
(5)要充分考虑事故处理中所产生的附加内力对结构的作用,以及由此引起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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