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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费用索赔难点问题的分析与处理对策

来源:233网校 2008-01-27 09:55:00

  (三)监理行业的费用索赔工作的局限性

  由于受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以及建筑市场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只局限于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和进度支付签证,不能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造成决策失误和合同错漏,没有把未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因素和障碍减至最低度,以致发生工程费用索赔。

  纵观我国监理行业的施工费用索赔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监理工程师对费用索赔控制未能充分体现全过程、全方位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指出监理工作内容其中有: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当业主与承包商有分歧时,工程师在双方之间要公正行事。但是,业主为了自己的利益,使承包商担负主要风险,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把监理单位参与管理排除在外,费用索赔方面工作在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涉及较少,施工索赔约定方面监理工程师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未能充分监理控制费用索赔的全过程、全方位性。不但有悖于我国设立监理制的初衷和国际惯例。

   2.监理造价控制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监理单位人员素质差,监理水平不高,流于形式,对合同的法律认识不足,对索赔费用管理不高;在合同条款不够严密,业主与承包商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监理工程师起不到“准仲裁员”作用,造成费用索赔处理工作很难落实。

  (四)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造成监理工程师难以解决费用索赔原因分析

  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监理工程师处理费用索赔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从深层次分析,这是由于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强,市场经济体系不健全造成的。索赔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强调的是法制管理,索赔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序管理。监理工程师在市场经济运行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的监理市场,是市场经济发达和市场体系成熟的重要表现。在政府管理方面,政府的主管部门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定额站之间职能界定不清晰等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着过多的资格许可、市场准入限制等问题,同自由竞争的原则相违背;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的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问题,这些阻碍监理市场的发展。

  二、解决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费用索赔的对策

  (一)明确监理工程师地位和权力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B-1999-0201)明确对监理工程师地位和权力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依据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权力,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裁决。我国要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规范业主行为以及政府不能过多干预市场等行为,按照合同要求给予监理工程师权力,在费用索赔裁决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在双方之间要公正、独立行使其权力。使承包商和业主共同合理分摊承担工程风险。

  (二)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的规章的出台后,我国要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发展的法规体系,索赔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强调的是法制管理。索赔也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有序管理。对于工程建设监理等服务的监理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作为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代替的作用。发达的监理市场,是市场经济发达和市场体系成熟的重要表现。

  (三)提高监理造价控制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分析我国监理行业对费用索赔存在的难点和焦点,除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规范业主行为外,提高监理费用,控制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才能使监理工程师正确行使其权力,处理好费用索赔,是我国监理行业对费用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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