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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建工程法规新教材第六章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来源:233网校 2024-03-05 00:53:02

考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监督主体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②具有符合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③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④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4)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②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③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④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2)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4)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4、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2)监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3)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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