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公司提出与公司员工李某解除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2年4个月,解除合同前李某月工资2400元。李某要求公司经济补偿,而阳光公司认为是双方协商终止合同,不应当进行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阳光公司无须给予李某任何经济补偿
B.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6000元经济补偿
C.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7200元经济补偿
D.阳光公司应当给予李某5600元经济补偿
本案例中属于第二条,所以应该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李某得到的经济补偿=2×2400+2400/2=6000元。
考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