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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海南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来源: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1-04-13 09:16:00
导读: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管[2007]14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

琼建培注[20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建管[2007]14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将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报方式

  本次延续注册填写《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上报至我中心,暂不通过注册系统申报。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3194170@qq.com)见附件;

  (二)注册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执业印章;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各企业应当在二级建造师专业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上报延续注册,未按本文件要求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该专业禁止执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五、二级建造师相关业务咨询:兰莹,联系电话:66217166.

  本通知及相关事项,可在“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www.hnccp.net)上查询

  附件:企业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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