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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种行为将被列入住建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10-31 09:28:00

10月1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里详细注明了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可以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机构采取下列特别惩戒措施: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5.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如果存在以下101种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2.违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3.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5.违规代理出售、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

房地产市场方面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7.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8.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9.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10.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12.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13.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1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5.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8.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19.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20.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21.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2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24.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5.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7.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28.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9.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30.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3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3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33.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34.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3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6.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37.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8.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9.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40.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4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42.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

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方面

4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劳务工资造成集体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负有主要责任的;

45.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46.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47.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48.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逾期不办理验收手续的;

标准定额方面

49.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弄虚作假,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0.多次违反强制性标准且整改不到位的;

城市建设方面

51.将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交付使用的;

52.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53.未按照国家有关服务标准提供城镇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热服务,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4.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55.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56.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57.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58.海绵城市建设中,未经现场踏勘出具技术方案,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排水管网等隐蔽工程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闭水试验,未严格进行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的;

59.在城市动物园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故意伤害动物的;

60.拆除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

61.设计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违背国家政策精神的规划设计方案,且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造成破坏的;

62.违反国家规划标准强制性内容,进行方案设计的;

63.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的;

64.向农村地区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村镇建设方面

65.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66.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

67.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严重污染环境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建筑节能与科技方面

68.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技术公告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69.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研究数据和科研成果等科研失信行为的;

70.虚开发票报销、编制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恶意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

71.经认定提供、使用假冒伪劣或缺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恶劣影响的;

住房公积金方面

72.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73.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74.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75.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76.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77.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城市管理方面

7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79.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8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81.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或者恶意破坏城市树木情节严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82.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83.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城市公园、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

8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5.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86.破坏、损毁、长期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87.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88.违反规定,跨区域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89.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90.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91.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甚至进行暴力抗法,经公安机关查处给予刑事处罚的;

其他

92.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93.被住房保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94.经人民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

95.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96.经人民法院认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

97.依法认定企业由涉黑涉恶人员开办或者参与的;

98.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99.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100.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101.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主体满足下列条件的(1、2、3项为基本条件,4、5、6项满足一项即可),可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初步名单,经审查、公示合格后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予以联合激励。

1.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或综合评价结果的前10%);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以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项目为准;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表彰奖励、国际奖项须经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可);

5.积极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诚信择优的原则,实施守信激励。

1.鼓励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加以宣传,并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频次;

4.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在其按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5.其他激励措施和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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