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0月,我国已取消了券商IB业务资格的行政审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实行依法备案。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提出,期货公司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接受其他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这不仅允许证券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IB,还允许期货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的IB。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