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期货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以下几类人不能成为自然人居间人或其名下客户:
(1)期货公司不得与下列个人开展居间合作,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2)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3)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4)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5)期货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取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
(6)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