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市场从 “暂行条例” 到《期货和衍生品法》,法制建设呈现出三个阶段性特征:
第一阶段(1999-2006 年):行政监管主导,以 1999 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配套大量行政规章,监管手段侧重审批和整顿,法律层级较低,主要解决市场无序发展问题,强调 “规范优先”。
第二阶段(2007-2021 年):制度完善阶段,2007 年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金融期货、期权纳入监管,逐步建立以 “条例” 为基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制度体系,监管从 “堵” 转向 “疏”,注重服务市场创新。
第三阶段(2022 年至今):法治化成熟阶段,《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标志着法制建设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确立了 “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 原则,构建了覆盖期货和衍生品全市场、全链条的法律框架,强调权利义务平衡和投资者保护。
这一过程体现了从 “摸着石头过河” 到 “顶层设计” 的演进,法制建设与市场发展同步推进。
【试题巩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标志着期货市场法制建设进入( )。
A. 行政监管主导阶段
B. 制度完善阶段
C. 法治化成熟阶段
D. 无序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