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交易量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具体来说,任何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动机通常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3.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具体表现为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被人为操纵,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透明度。
4. 客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具体的操纵行为。常见的操纵行为包括:
- 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大量资金的集中操作,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 持股或者持仓优势:通过控制大量股票或期货合约,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 利用信息优势:通过掌握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提前进行交易,从而影响市场价格。
-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其他主体串通,通过连续买卖的方式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通过自己的账户进行自买自卖,制造虚假的交易量,影响市场价格。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从业人员和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八、 操纵证券、 期货市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