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方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4. 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和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重要提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以免触犯法律。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一、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