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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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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期货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四章 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第五节 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一、一般规定
所属版本:2025

一、一般规定介绍

期货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分为两种:

1、批评警示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该措施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2、纪律惩戒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严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监察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

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协会自律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被惩戒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申诉。

案件调查人员、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听证员、听证会书记员等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受调查、受惩戒的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期货业协会作出的立案通知、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纪律惩戒决定、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电子送达、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

专题更新时间:2025/09/12 14:19:35

一、一般规定考点试题

判断题 1.中国期货业协会采取批评警示措施的,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A .
B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依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采取批评警示措施,该措放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判断题 2.中国期货业协会采取批评警示措施的,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A .
B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依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采取批评警示措施,该措放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单选题 3.立案通知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即视为送达。
A . 3日
B . 7日
C . 15日
D . 30日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6条规定,协会可以通过邮寄、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文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寄出后,市内3个工作日,市外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联系不到当事人的,可以采用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单选题 4.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  )。
A . 自律管理
B . 备案管理
C . 行政管理
D . 全面管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选项B错误:备案管理通常指相关主体将信息提交给监管方登记备查,既有向协会备案的情况,也有向监管机构备案的规定。
选项C错误: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如中国证监会),其管理方式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如制定行政法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行政处罚等。而中国期货业协会是自律组织。
选项D错误:“全面管理” 意味着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所有相关事项进行统筹管理,但期货市场的管理是分层次的:中国证监会负责行政监管(如制定监管规则、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期货业协会负责自律管理,两者分工不同。协会无法承担 “全面管理” 职责。

判断题 5.中国期货业协会采取批评警示措施,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A .
B .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目前,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分为两种:一种是批评警示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依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采取批评警示措施,该措施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另一种是纪律惩戒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严重而需要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采取的纪律惩戒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大咖讲解:一、一般规定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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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情形

1、期货业协会对会员、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惩戒的,应当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以下情节:

(1)当事人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主观状态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当事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当事人因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的金额;

(4)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违规次数;

(5)当事人同一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

(6)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

(7)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2、会员、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业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惩戒:

(1)积极配合协会调查;

(2)积极采取相关补救和改正措施;

(3)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

(4)当事人已履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5)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会员、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业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给予纪律惩戒:

(1)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 个月曾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曾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调查;

(4)对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以及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骚扰、辱骂、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

(5)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6)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7)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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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案

2024041108433656141963_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一)

期货业协会会员、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

(1)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

(2)协会自律检查中发现;

(3)投诉、举报(已被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除外) ;

(4)会员自查中发现;

(5)其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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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

开展案件调查由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负责并成立调查组。调查组至少由2 名调查人员组成,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加入调查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4)调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由的,可以中止调查:

(1)调查涉及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出具审理结果的;

(2)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协会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3)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

发生上述事由的,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中止调查。上述事由消失后,经期货业协会领导批准可恢复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由的,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可以终止调查:

(1)被调查的会员终止运营;

(2)被调查的从业人员死亡;

(3)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经协会认可的纠正涉嫌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承诺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经期货业协会领导批准恢复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载明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及依据。

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将调查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由会长办公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予以结案;

(2)违规行为超过的(从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不予纪律惩戒,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4)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符合采取纪律惩戒情形的,提交自律监察委员会讨论处理;

(5)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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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纪律惩戒决定

自律监察委员会会议应由2/3 ()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 ()以上通过。

自律监察委员会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确认当事人违反自律规则事实不成立或者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2)认为事实不清的,要求协会相关部门重新调查;

(3)确认当事人有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的,或者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期货行业的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的,或者其行为严重破坏行业声誉、损害行业根本利益的,作出予以纪律惩戒的决定。

期货业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惩戒:

(1)训诫;

(2)公开谴责;

(3)限期整改;

(4)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5)暂停会员资格;

(6)取消会员资格;

(7)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措施。

期货业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惩戒:

(1)训诫;

(2)公开谴责;

(3)暂停从业资格6 个月至12个月;

(4)撤销从业资格并在1 年至3 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5)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6)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措施。

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有《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据纪律惩戒程序直接作出训诫的纪律惩戒决定:

(1)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拒不参加约见谈话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

(2) 同一会员或者从业人员一年内被采取挑评警示措施累计3 次及以上的。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据规定对该行为单独作出纪律惩戒决定:

(1) 不履行已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

(2) 有逃避、抵制或者阻挠调查的行为的。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律监察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文书中已确认的事实,并依据期货业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惩戒决定: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监管措施的;

(2) 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自律监察委员会据此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等纪律惩戒决定的,不再组织听证。

拟对当事人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纪律惩戒的,由自律监察委员会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

自律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纪律惩戒的,应当以期货业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惩戒决定书。

纪律惩戒决定生效之后,期货业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协会自律服务系统,并可在协会网站或者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纪律惩戒决定自生效之日起在协会网站公布的期限为,但被采取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公布期限为永久。

当事人未在纪律惩戒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申诉期满后纪律惩戒决定书即发生效力。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不予纪律惩戒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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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听证

期货业协会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依法作出以下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货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 暂停从业资格个月至12 个月;

(2) 撤销从业资格并在年至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3) 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协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申请听证的,期货业协会应当在听证的7 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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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诉

当事人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审议决定前暂不予执行纪律惩戒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审议决定:

(1)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正确,但适用依据不适当或者作出的纪律惩戒不适当的,可以变更原决定;

(3)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补正;

(4)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或者原决定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更的,撤销原来的决定,由协会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或者由自律监察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5)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来的决定,作出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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