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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整理!法考民法22个必考考点,法考生必看!(下)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0-29 18:14:37
导读:近五年民法考查最多的考点,都在这里了,考前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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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的历年民法必考考点归纳如下:

十二、合同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

命题可能性:★★★★★

1.合同相对性:重要考点。《民法典》第716条(转租)、第772-773条(承揽合同)、第958条(行纪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常考知识点。

2.相对性的例外规则:合同保全、买卖不破租赁、建设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单式联运合同是合同相对性有所突破的常考点。

【法考真题】

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121个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法院不应以破坏合同相对性为代价,片面实现社会效果

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简单以坚持合同的相对性为由否定甲公司的责任,从而造成农民工不断申诉,案结事不了

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一并解决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欠款纠纷,以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

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法院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力度,有利于推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甲公司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ACD(C项错在一并解决乙和丙的纠纷)项错误,B项正确。 

十三、合同的成立

命题可能性:★★★★★

1.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要约可撤回可撤销,承诺只能撤回;要约失效的五种情形需要熟悉,并能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掌握灵活应用;

2.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重要考点。要重点掌握填补规则的三步骤(注意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3.缔约过失责任:重点掌握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四个构成要件,做到能够在案例中准确识别缔约过失责任。

【法考真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141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本题中,题干中的“旋即”二字最为关键,是紧接着要约发出的,我们一般认为是与要约“同时到达”,而不是在要约到达即要约生效以后才到达,所以属于要约的撤回。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 

根据《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这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构成反要约,其一般效果是使要约失效。但该题中,先前的要约已被撤回,导致了合同无法缔结。因此,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十四、双务合同的三种抗辩权

命题可能性:★★★★★

1.熟练掌握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2.能够结合案例对三种抗辩权进行区分。

【法考真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中符合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A.画家乙与甲约定由其为甲画像,甲于5月1日前支付报酬3000元,乙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甲于4月29日赴乙处支付报酬时发现乙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甲向乙出售货物,约定甲于4月15日至30日向乙发货,乙收货后于5月10日付款。甲于4月16日向乙送去一半货物,数日后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货物并要求乙返还已收到的一半货物

C.甲向乙出售珍藏名画一幅,约定先由乙付款,甲在收款次日交画。乙准备向甲付款时,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乙可拒付画款

D.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先由甲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乙付款,甲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之一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 

A项:乙身染重病,很有可能丧失在收款一周内为甲作画的能力,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A项正确。 

B项:甲听到传言说乙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不属于有“确切证据”,因此甲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B项错误。 

C项:乙发现甲已在3天前将画卖给丙并已交付,则甲将丧失履行交画义务的能力,因此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C项正确。 

D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乙属于后履行一方,没有不安抗辩权,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项。

十五、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命题可能性:★★★★★

1.重点掌握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2.熟练掌握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法律效果。

3.注意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受除斥期间限制。

【法考真题】

甲于2017年3月1日向乙借款 100万元,该借款于次年3月1日到期,甲无力偿还。甲于2017 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乙可通过债权人撤销权予以撤销?

A.2月1日向希望工程捐赠 50万元

B.4月1日放弃价值 50万元的遗赠

C.5月1日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

D.6月1日收养一名孤儿增添了抚养费负担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A选项:乙对甲的债权于2017年3月1日成立,2017年2月1日甲实施捐赠时,债权尚未成立,故A选项错误,不选 。 

B选项:债务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只是未能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故债权人无权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行为 。B选项错误,不选。 

C选项:甲向红十字会捐赠50万元的行为损害到乙的债权,乙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该赠与行为。C选项正确。 

D选项:债权人撤销权仅限于债务人实施财产行为,不包括身份行为。收养行为属于身份行为,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故D选项错误,不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C。

十六、合同的解除

命题可能性:★★★★★

1.重点掌握合同解除的三种类型(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

2.重点掌握一般法定解除权的五种解除事由,以及三种特殊法定解除事由;

3.熟练掌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法考真题】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3月7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就移动支付业务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乙公司10%的股权转让予丙公司,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首付款,尾款在2018年3月7日前付清。合同同时还约定“如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乙公司未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致使双方合作失败,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017年3月10日丙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乙公司10%的股权也过户给了丙公司。后相关部门停止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2017年9月20日丙公司书面通知甲公司,称因乙公司未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故终止合同,要求返还首付款,甲公司称已完成股权的过户要求丙公司支付尾款。因此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

B.丙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

C.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首付款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尾款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以金钱给付为内容属可恢复原状的。故D项错误,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十七、违约责任

命题可能性:★★★★★

1.重要考点,常和买卖合同的考点结合考察。了解违约责任的形态(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能够识别出预期违约的情形;

2.违约损害赔偿的两种形态(完全赔偿原则、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经常结合《消法》55条、《食安法》148条和《侵权责任法》47条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8、9、14条的法条进行考察,需要重点掌握;

3.违约金类型: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注意补偿性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不能并用)。

【法考真题】

甲烹饪培训学校与乙厨师签订授课合同,约定:乙厨师为甲烹饪培训学校教授30天蛋糕裱花技能培训课程,自2019年3月1日至30日。2019年2月14日,乙厨师因参加极限运动摔断胳膊,“伤筋动骨”休养100天。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因不能履行债务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B.成本计算期

C.乙因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债务,因而得以免除责任

D.甲学校在知道此事后,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A项: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明示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将在履行期届至时不履行合同。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本题中,乙因丧失提供培训服务的能力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故乙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因此,A项正确。 

B项:《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乙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债务,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因此,B项错误。 

C项:《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乙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故甲有权解除合同。因此,C项正确。 

D项:《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在2019年2月14日,乙厨师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时,甲学校即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同时根据第563条规定,甲学校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不是在2019年3月31日之后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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