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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38):买卖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6日

一、普通买卖合同

合同有效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此时给付的风险由谁承担不利益的制度,分成给付风险和价款风险。

 1、给付风险 

给付风险由买受人负担,风险的内容为买受人遭遇后不能获得标的物的给付。 最为典型的是种类之债,种类之债特定化后,因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丧失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即为买受人不能请求出卖人再给付同类标的物且负有给付价款的义务。 

2、价款风险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价款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不能买受人支付价款,但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此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负有给付价款的义务

买卖合同一般情形,交付时发生风险转移,特殊的情形归纳如下:

法定特定情形转移日主体后果
买受人迟延受领违约之日 买受人出卖人无给付义务,买受人仍要负担付款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日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出卖人按约定或在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情况下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收取的违反约定之日起(相当于交付)
出卖人根本违约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受领(未交付)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出 卖人丧失价款请求权, 买受人不支付价款

二、特种买卖合同之试用买卖合同

1、风险转移

试用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应该于附条件成就时发生,该此时才有合同之缔结才产生给付价款的义务。

2、试用买卖的期间

约定>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确定>出卖人确定

3、试用买卖的“拟制”

明示:试用期内买受人决定是否可以购买

默示: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出租或者设定担保等

沉默:试用期间届满,未作表示的(没有承认也没有拒绝的),视为购买

三、特种买卖合同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实为有利于买受人,同时兼顾出卖人的利益,因此设有限制:

 1、支付价款过少,买受人丧失分期的利益 

情形一:买受人迟延给付达到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违约【未给付】达五分之一

情形二:买受人迟延给付不足五分之一,出卖人不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四、买卖中的担保方式——所有权保留

1、取回权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因为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出卖人遭受损害时,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取回权本质】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出卖人取消自己的先为的给付,而恢复同时履行抗辩的状态。

2、行使取回权的情形及限制

事由
例外
不依约付款 支付价款达 75%
不依约完成特定条件
无权处分(出卖、出质或者为其他) 善意取得

3、赎回权

(1)主体:买受人

(2)期限: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

(3)条件: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 

(4)出卖人可以【出卖标的物——救济手段——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得以实现】。

  出卖所得价款扣未清偿的价金和费用,仍有剩余的,归于买受人;如不足清偿价款的,买受人补足,【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防止坑买受人】。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合同的效力的影响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 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出卖人根本违约的惩罚性赔偿

发生在买卖合同之后,出卖人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出卖人行为:一房多卖、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等

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利息、赔偿损害;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3、欺诈销售引发的惩罚性赔偿

(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导致合同无效、被撇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利息、赔偿损害;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的赔偿责任。

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并请求损害赔偿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保修期内,由出卖人承担修复义务。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实战演练

2018年5月1日,甲商场与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商场将一台空调出卖给乙, 价款2万元,试用期20天。5月10日, 乙将该空调赠与给其弟弟丙。5月15日, 该空调因意外失火被焚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5月10日生效

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5月20日生效

C.甲有权请求乙支付2万元价金

D.因试用期尚未届满,试用买卖合同尚未生效,甲无权请求乙支付2万元价金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试用买卖问题。试用买卖合同是指,椟人与买受人约定,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若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买卖合同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 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因此,2018年5月10日,乙将试用的空调赠与丙时,乙对买卖予以认可。甲、乙买卖合同所附条件成就,甲、乙买卖合同自2018年5月10日生效。 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8年5月10日, 在甲、乙之间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甲向乙交付了该空调,风险应当由乙承担,故乙仍负向甲支付约定价款的义务。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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