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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25)

来源:233网校 2023-03-08 09:40:49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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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23、甲乙因纠纷诉至法院,诉讼中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后甲发现调解书中内容与调解协议不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B、甲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补正调解书的内容

C、调解书因违反调解协议而无效

D、甲应当重新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第13条: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24、成顺公司的股东胡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胡某召集股东会商议收购力耀公司的股权事宜,此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权的小股东郑某。胡某提议转让成顺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给力耀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在胡某操作下,股东会通过该决议并让秘书代替郑某签字,郑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诉至法院,该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

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B、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C、该股东会决议有效

D、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参考答案:B
观点一:该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决议内容违法的认定无效,本案中股东会决议处分资产、收购股权等事宜均属于股东会权限范围内,没有违法之处,不属于无效情形。难点在于区分决议可撤销和不成立,不成立的理由主要是决议并未真正作出(没开会、没表决、出席会议人数不足、同意表决票数不足等),决议是被伪造出来的是会议制度的本质瑕疵;撤销的理由主要是会议召集方式、表决程序有违法违规之处或者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案中的关键点是股东会召集程序中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决议中郑某的签字被伪造,此情形应认定为召集程序违法,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根据《公司 法》第22条第1、2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股东会召集时应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郑某,导致郑某没机会参会表决,且决议中郑某签字被秘书代签,此签字对郑某不生效。此情形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属于可撤销的理由,C项错误,B项正确。决议效力瑕疵具有排他性,一份决议只会认定一种瑕疵状态,通过上述分析已经确认为可撤销的瑕疵状态,而不是无效或不成立的状态,A、D项错误。 观点二:该股东会决议有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郑某的持股比例为1%,而决议事项属于一般决议事项,即只需要1/2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大股东胡某已同意此决议事项,因此郑某的表决对于表决结果而言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即即使郑某不同意也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认定为轻微瑕疵,故该决议不可撤销,属于有效决议。

25、甲上市公司拟与乙公司合并,但乙公司拥有甲上市公司50万股的股票,占发行股票总额的1.5‰。就此合并事宜,甲上市公司的股东张某、李某、戴某明确表示反对,并向公司主张回购其股份退出公司。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上市公司可以由董事会决议与乙公司合并收购股份事宜

B、甲上市公司应当在和乙公司合并后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股份

C、甲上市公司收购乙公司股份应当采用公开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D、甲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张某、李某、戴某股份后10日内注销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本案中,中天公司在投保前对作为投保标的的机器设备豁免了张三90%的赔偿责任,该放弃合法有效,故张三只承担10%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张三追偿,也只能追偿10%的赔偿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2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 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求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第三者,保险公司的权利承继自被保险人,所以诉讼争议原本是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按照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C项错误。投保人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就免责事宜询问,中天公司没有告知的责任,所以不存在保险公司“被骗”的情形,保险公司不能主张中天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D项错误。

27、某地区海鲜水产行业协会组织本地水产供应商压缩供货并控制出货节奏,导致下游供货量减少,海鲜的价格猛涨,众供应商收益颇丰。但对当地的海鲜市场造成很严重的负面影 响。但因为此次安排对大小供应商的返利政策不同,甲水产供应商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了这一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对该海鲜水产行业协会撤销登记

B、海鲜水产协议出于行业自律,且维护了同业经营者的权益,不应被处罚

C、水产供应商并无签署任何协议,故未构成协议行为

D、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应免除对甲的处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16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46条第3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本案中,海鲜水产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水产供应商压缩供货控制出货节奏,对竞争造成了排除、限制的影响,构成了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且情节严重。所以行业协会已构成违法行为,不能以行业自律来抗辩,民政部门可对其撤销登记。A项正确、B项错误。 协议行为强调的形式要件是协同行为,实质要件是对竞争排除、限制的负面影响,不要求书面的协议形式,C项错误。 第46条第2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者,由执法机构自由裁量可酌情减免处罚,并非法定免除处罚,D项错误。

28、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有不能承保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业务员乙知情后仍然想办法为甲办理了该保险并收取了保费,受益人栏目中注明“法定”,未约定受益的顺序和份额。一年后,甲发病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益人约定为“法定”,该受益人的指定无效

B、保险赔偿金由甲的妻子和儿子平均分配

C、甲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赔偿金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约定为“法定”并非无效,而是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锁定为受益人,受益顺序和份额没有约定时,各受益人平均受益,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保险法》第16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业务员乙属于保险公司代理人,甲隐瞒病情的事宜,乙知情等同于保险公司知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主张甲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不予赔偿,而是应依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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